津公積金委〔2016〕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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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關于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津公積金委〔2016〕6號
各區(qū),各委局(集團公司),各駐津單位:
為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合理支持職工基本住房需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首付款比例政策作如下調整:
一、職工家庭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自有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30%的首付款;購買第二套自有住房的,應支付不低于所購住房價款50%的首付款。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按本通知和現行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政策執(zhí)行,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需同時符合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
三、本通知自2016年12月30日起施行,2021年12月29日廢止。借款人的購房日期在2016年12月30日之日前的,仍按原政策執(zhí)行;在2016年12月30日(含當日)之后的,按本通知執(zhí)行。借款人的購房日期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生成時間或房產買賣協議的打印時間,以市國土房管局網簽系統中的記載信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