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海關總署令第250號(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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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的令
海關總署令第2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已于2021年6月11日經(jīng)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2006年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45號公布、根據(jù)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2007年3月2日海關總署令第159號公布、根據(jù)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2010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88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guī)定》同時廢止。
署長 倪岳峰
2021年6月15日
全文下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 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