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瀕發(fā)〔2012〕239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yè)局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價值核定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林業(yè)局公安部海關總署關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制品價值核定問題的通知
林瀕發(fā)〔2012〕23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林業(yè)廳(局)、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林業(yè)局、公安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我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締約國,非原產我國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已依法被分別核準為國家一級、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近年來,各地嚴格按照CITES和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查獲了大量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和走私CITES附錄Ⅰ、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案件。為確保依法辦理上述案件,依據《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0號)第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林業(yè)部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號),現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CITES附錄Ⅰ、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參照與其同屬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同類制品價值標準核定;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同類制品價值標準核定;沒有與其同科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目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同類制品價值標準核定;沒有與其同目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綱或者同門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同類制品價值標準核定。
二、同屬、同科、同目、同綱或者同門中,如果存在多種不同保護級別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參照該分類單元中相同保護級別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同類制品價值標準核定;如果存在多種相同保護級別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參照該分類單元中價值標準最低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同類制品價值標準核定;如果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所處分類單元有多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但保護級別不同的,應當參照該分類單元中價值標準最低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同類制品價值標準核定;如果僅有一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參照該種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同類制品價值標準核定。
三、同一案件中繳獲的同一動物個體的不同部分的價值總和,不得超過該種動物個體的價值。
四、核定價值低于非法貿易實際交易價格的,以非法貿易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五、犀牛角、象牙等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繼續(xù)依照《國家林業(yè)局關于發(fā)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價值標準的通知》(林瀕發(fā)〔2001〕234號),以及《國家林業(yè)局關于發(fā)布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價值標準的通知》(林護發(fā)〔2002〕130號)的規(guī)定核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海關等辦案單位可以依據上述價值標準,核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的CITES附錄Ⅰ和附錄Ⅱ所列陸生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核定有困難的,縣級以上林業(yè)主管部門、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或其指定的鑒定單位應該協(xié)助。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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