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尼泊爾植物源性中藥材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6號)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尼泊爾植物源性中藥材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26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尼泊爾農業(yè)與畜牧業(yè)發(fā)展部有關尼泊爾植物源性中藥材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guī)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尼泊爾植物源性中藥材進口。
一、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出境中藥材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尼泊爾農業(yè)與畜牧業(yè)發(fā)展部關于尼泊爾植物源性中藥材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本公告中的植物源性中藥材(以下簡稱中藥材),是指在尼泊爾野生或種植的余甘子等15種藥用植物制品(詳見附件)。
三、企業(yè)注冊
輸華中藥材生產、加工和存放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應經尼泊爾農業(yè)與畜牧業(yè)發(fā)展部(以下稱尼方)審核備案,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應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時準確溯源。在貿易開始前,尼方應向中方提供注冊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及時在官方網站公布。未獲得中方注冊的企業(yè),不得向中國出口中藥材。
四、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尼方應確保輸華中藥材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詳見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產加工要求。
1.在尼方監(jiān)督與指導下,輸華中藥材企業(yè)應采取控制病蟲害的系統(tǒng)管理綜合措施,包括疫情監(jiān)測、綜合防控及收獲后處理等,并保存相關記錄。
2.有害生物監(jiān)測與防治應在專業(yè)技術人員指導下完成。技術人員應接受尼方或其授權機構的培訓。
3.一旦在監(jiān)測中發(fā)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企業(yè)應及時采取相應防治措施,以確保輸華中藥材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4.輸華中藥材應清除土壤、雜質并進行干燥。
(二)包裝要求。
1.包裝材料應干凈衛(wèi)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要求。
2.每個包裝上應以中文或英文標注產品名稱、國家、產地(省份、城市或地區(qū))、企業(yè)名稱或其注冊號碼等可追溯信息,并以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質包裝,應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4.運輸工具或集裝箱應在裝運時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wèi)生條件。運輸工具或集裝箱應加施封識,抵達中國進境口岸時其封識應完好無損。
(三)出口前檢驗檢疫和證書要求。
1.輸華中藥材由尼方實施離境前檢驗檢疫監(jiān)管,確認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許向中國出口。
2.如發(fā)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殘體,整批貨物不得出口到中國。尼方應立即暫停相關企業(yè)中藥材向中國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同時,保存相關記錄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
3.經檢疫合格的輸華中藥材,尼方應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 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企業(yè)名稱或注冊號碼等信息。植物檢疫證書的附加聲明應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Nepa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尼泊爾植物源性中藥材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六、進境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中藥材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
2.核查包裝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
(二)貨物檢查。
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結合本公告相關要求,對進口中藥材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fā)現來自未經注冊登記的企業(yè),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發(fā)現未隨附有效植物檢疫證書,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如發(fā)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發(fā)現土壤、植物殘體等,則對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
4.如發(fā)現其他不合格情況,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處理。
5.如發(fā)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及時向尼方通報,并視情況暫停相關企業(yè)的中藥材進口。尼方應查明不合格的原因并進行整改,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fā)生。中方將根據尼方整改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尼泊爾輸華植物源性中藥材種 類及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海關總署
202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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