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三菱化學株式會社繼承三菱麗陽株式會社在腈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稅率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36號
商務部關于三菱化學株式會社繼承三菱麗陽株式會社在腈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稅率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36號
2016年7月13日,商務部發(fā)布2016年第31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進口腈綸征收反傾銷稅。其中,日本三菱麗陽株式會社(Mitsubishi Rayon Co.,Ltd.)的反傾銷稅率為15.8%。
2017年6月15日,日本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向商務部提交申請,稱三菱麗陽株式會社于2017年4月1日吸收合并三菱化學株式會社(舊三菱化學)及三菱樹脂株式會社,合并后三菱麗陽株式會社名稱變更為三菱化學株式會社(新三菱化學),請求由變更后的公司繼承原公司在腈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率,并提交了股東大會決議、變更登記證明、更名前后的股東情況、董事情況、生產能力、原材料供應商和銷售客戶信息,經當地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大使館認證的證明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商務部就上述申請事宜通知了國內腈綸產業(yè)。在規(guī)定時間內,國內腈綸產業(yè)未提出異議。
經審查,商務部認為,現有證據材料表明,三菱化學株式會社的公司名稱變更符合日本相關法律規(guī)定,公司名稱變更前后關于腈綸的經營管理、生產能力未發(fā)生變化,供應商關系、客戶基礎以及管理層人員等均未發(fā)生重大變化。
據此,商務部決定:由三菱化學株式會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繼承三菱麗陽株式會社(Mitsubishi Rayon Co.,Ltd.)在腈綸反傾銷措施中所適用的15.8%的反傾銷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以三菱麗陽株式會社(Mitsubishi RayonCo.,Ltd.)名稱向中國出口的腈綸產品,適用腈綸反傾銷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適用的16.1%的反傾銷稅率。
本公告自2017年8月5日起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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