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38號
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38號
2011年9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1年第5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實施反補貼措施,實施期限自2011年9月17日起5年。
2016年9月14日,應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yè)申請,調查機關發(fā)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貼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2016年12月,調查機關發(fā)布2016年第72號公告,依法認定相關公司更名事宜。
調查機關對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補貼和對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yè)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進行了調查,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七條作出復審裁定(見附件),現(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復審裁定
調查機關裁定,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補貼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如果終止反補貼措施,對中國馬鈴薯淀粉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二、反補貼措施
根據(jù)《反補貼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根據(jù)調查結果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實施反補貼措施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jù)調查機關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7年9月16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馬鈴薯淀粉繼續(xù)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5年。
繼續(xù)征收反補貼稅的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11年第54號公告中公布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馬鈴薯淀粉,也稱馬鈴薯原淀粉、馬鈴薯精制淀粉、馬鈴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稱:Potato Starch)。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馬鈴薯淀粉是以馬鈴薯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組成的一種白色粉狀物,其理化指標為:白度(457nm藍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濃度,700cmg)≥1100BU,蛋白質(干物質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馬鈴薯淀粉在中國主要用于食品行業(yè),是生產乳化劑、增稠劑、穩(wěn)定劑、膨化劑、賦形劑等的重要原料,廣泛應用于膨化食品,方便食品,香腸、火腿腸等肉類制品,冷凍食品,醬類、泥類、湯類食品,飲料,醬料,烹飪,制糖,水產品加工等行業(yè)。
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11081300。
本次反補貼措施期終復審被調查產品適用的反補貼稅率與商務部2011年第54號公告和2016年第72號公告的規(guī)定相同。
三、征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17年9月1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歐盟的馬鈴薯淀粉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補貼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jù)《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本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7年9月16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務部對原產于歐 盟的進口馬 鈴薯淀粉所適用的反補 貼措施期終復審裁 定.docx
商務部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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