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52號《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執(zhí)行聯(lián)合國安理會2375號決議的公告》
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執(zhí)行聯(lián)合國安理會2375號決議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52號
為執(zhí)行聯(lián)合國安理會第2375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xiàn)對我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全面禁止自朝鮮進口紡織品(產品目錄見附件1)。在決議通過日(9月11日,不含當日)之前已簽訂書面貿易合同且在12月10日24時前辦理完畢海關進口手續(xù)的,可予以放行。自12月11日零時起,不再辦理上述產品進口手續(xù)(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口岸放行手續(xù)的貨物),此后進境的上述產品一律按禁止進口貨物處理。
二、禁止對朝鮮出口凝析油(海關編碼:2709000000,不含原油)和液化天然氣(海關編碼:2711110000)。自本公告執(zhí)行之日零時起,不再辦理上述產品出口手續(xù)(包括海關已接受申報但尚未辦理口岸放行手續(xù)的貨物)。此后出境的上述產品一律按禁止出口貨物處理。
三、自2017年10月1日起,限制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海關編碼前四位為2710、2712、2713的商品):
(一)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聯(lián)合國各成員國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不超過50萬桶(合6萬公噸);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不超過200萬桶(合24萬公噸)。當接近數量上限時,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將根據出口情況發(fā)布公告,自公告執(zhí)行之日起一律禁止當年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
(二)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須符合以下條件:
1.精煉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不涉及與聯(lián)合國安理會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2375(2017)號決議禁止的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其他活動有關聯(lián)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被指定的個人或實體、或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協(xié)助逃避制裁的個人或實體;
2.精煉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完全為朝鮮國民民生之目的,而且與創(chuàng)收支持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與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第2321(2016)、2356(2017)、2371(2017)號決議或2375(2017)號決議所禁止的其他活動無關。
(三)對朝鮮出口精煉石油產品的企業(yè)須在出口報關時向海關提交經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yè)公章的承諾書(附件2)。
(四)對已禁止對朝鮮出口的航空燃料(包括航空汽油、石腦油類航空燃料、煤油類航空燃料、煤油類火箭燃料),繼續(xù)按商務部、海關總署2016年第11號公告執(zhí)行。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3日起執(zhí)行。
附件:
1.根據聯(lián) 合國2375號決議禁 運紡織品稅 號.xlsx
2.企業(yè)承 諾書.docx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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