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實施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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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實施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9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7年10月24日起,對進口原產(chǎn)于韓國、泰國和馬來西亞的共聚聚甲醛(稅則號列:3907.1010和3907.1090)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fā)布了2017年第61號公告(詳見附件),并明確了實施反傾銷措施產(chǎn)品的具體商品范圍?,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7年10月24日起,進口貨物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傾銷措施范圍內(nèi)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填報為39071010.10和39071090.10。
特此公告。
附件: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61號
海關總署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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