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18號
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反補貼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1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以下稱《反補貼條例》)的規(guī)定,2017年2月1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7年第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補貼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補貼和補貼金額、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補貼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2017年10月20日,調查機關發(fā)布第57號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鄰氯對硝基苯胺存在補貼,國內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并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補貼和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補貼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xù)調查?,F(xiàn)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認定,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存在補貼,國內鄰氯對硝基苯胺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補貼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被調查產品及產品范圍
調查范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
被調查產品名稱:鄰氯對硝基苯胺。
英文名稱:Ortho Chloro Para Nitro Aniline。
分子結構: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黃色結晶粉末,在常溫常壓下穩(wěn)定,溶于乙醇、乙醚及苯,微溶于水和強酸,不溶于粗汽油。
主要用途:用作合成分散染料、有機顏料和緩蝕劑的中間體,或用作生產防治血吸蟲病的特效藥氯硝柳胺,也用作醫(yī)藥中間體。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214200。該稅則號項下的其他產品不在本次申請調查范圍之內。
三、征收反補貼稅
根據《反補貼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征收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對原產于印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征收反補貼稅。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裁決所確定的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
各公司從價補貼率如下:
阿迪工業(yè)有限公司:
Aarti Industries Limited21.2%
其他印度公司:
All others 166.8%
四、征收反補貼稅的方法
自2018年2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的鄰氯對硝基苯胺時,應依據本裁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反補貼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補貼稅。反補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計征公式為:反補貼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補貼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補貼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五、反補貼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 年2月12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補貼稅的商品范圍和反補貼稅稅率計征并轉化為反補貼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對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補貼稅和與之相應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印度的鄰氯對硝基苯胺產品不再追溯征收反補貼稅。
六、征收反補貼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印度的鄰氯對硝基苯胺產品征收反補貼稅,實施期限5年。
七、復審
在征收反補貼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申請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終裁決定及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3日起執(zhí)行。
附件:商 務部關于原產于印 度的進口鄰氯對硝基苯胺反補 貼調查的最終裁 定.pdf
商務部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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