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公布京杭運河、淮河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關規(guī)定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73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公布京杭運河、淮河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關規(guī)定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73號
為推進京杭運河、淮河水系運輸船舶船型標準化工作,在分析和總結近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由部長江航務管理局會同有關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原交通部《關于調整京杭運河船型標準化示范工程標準船型有關政策并公布京杭運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5年第7號,以下簡稱7號公告)發(fā)布的主尺度系列進行了優(yōu)化和完善,并補充了淮河水系過閘船舶主尺度系列,制定了《京杭運河、淮河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以下統(tǒng)稱《主尺度系列》),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7號公告同時廢止。
一、航運業(yè)者應當按照《主尺度系列》建造船舶。
二、長江航務管理局代部負責《主尺度系列》的實施和管理工作。京杭運河、淮河水系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是《主尺度系列》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管主體。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京杭運河、淮河水系新建過閘船舶運力審批或登記時,應明確告知申請人新建船舶應符合《主尺度系列》的相關要求。對2013年4月1日之后新建(含船舶主尺度發(fā)生變化的重大改建,下同)的不符合《主尺度系列》的過閘運輸船舶,各有關船舶檢驗機構不得審圖、檢驗;未取得船舶檢驗證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營運手續(xù);各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不得為其辦理通過船閘的出港簽證。
三、京杭運河、淮河水系各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和船舶檢驗機構要加大宣傳力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和完善相關措施,保證《主尺度系列》的實施。
四、交通運輸部此前有關京杭運河、淮河水系過閘運輸船舶船型主尺度的規(guī)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附件:交 通運輸部公 告2012年第 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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