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法函〔2001〕245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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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問題的復函
國法函〔2001〕245號
國土資源部:
你部2001年6月14日《關于請明確對部管國家局的行政復議申請受理機關的函》(國土資函〔2001〕282號)收悉。經研究并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意見,現(xiàn)答復如下:
關于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即對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由該國家局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