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管〔2008〕214號《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8〕214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加強水閘安全管理,規(guī)范水閘安全鑒定工作,保障水閘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我部制定了《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現予以發(fā)布施行。
水利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閘安全管理,規(guī)范水閘安全鑒定工作,保障水閘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及水閘安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qū)、蓄滯洪區(qū))、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門管理的大、中型水閘。
小型水閘、船閘和其他部門管轄的各類水閘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水閘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10年進行1次全面安全鑒定。運行中遭遇超標準洪水、強烈地震、增水高度超過校核潮位的風暴潮、工程發(fā)生重大事故后,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如出現影響安全的異?,F象的,應及時進行安全鑒定。閘門等單項工程達到折舊年限,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適時進行單項安全鑒定。
第四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所轄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其直屬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并對所管轄范圍內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 水閘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水閘的安全鑒定工作(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水閘主管部門應督促鑒定組織單位及時進行安全鑒定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對水閘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及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中型水閘安全鑒定意見。
流域管理機構審定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
第七條 水閘安全類別劃分為四類:
一類閘:運用指標能達到設計標準,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按常規(guī)維修養(yǎng)護即可保證正常運行。
二類閘:運用指標基本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一定損壞,經大修后,可達到正常運行。
三類閘:運用指標達不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損壞,經除險加固后,才能達到正常運行。
四類閘:運用指標無法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安全問題,需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第二章 基本程序及組織
第八條 水閘安全鑒定包括水閘安全評價、水閘安全評價成果審查和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三個基本程序。
(一)水閘安全評價:鑒定組織單位進行水閘工程現狀調查,委托符合第十二條要求的有關單位開展水閘安全評價(以下稱鑒定承擔單位)。鑒定承擔單位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提出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二)水閘安全評價成果審查:由鑒定審定部門或委托有關單位,主持召開水閘安全鑒定審查會,組織成立專家組,對水閘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審查,形成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三)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審定:鑒定審定部門審定并印發(fā)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九條 鑒定組織單位的職責:
(一)制訂水閘安全鑒定工作計劃;
(二)委托鑒定承擔單位進行水閘安全評價工作;
(三)進行工程現狀調查;
(四)向鑒定承擔單位提供必要的基礎資料;
(五)籌措水閘安全鑒定經費;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條 鑒定承擔單位的職責:
(一)在鑒定組織單位現狀調查的基礎上,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項目,編寫工程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二)按有關規(guī)程進行現場安全檢測,評價檢測部位和結構的安全狀態(tài),編寫現場安全檢測報告;
(三)按有關規(guī)范進行工程復核計算,編寫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四)對水閘安全狀況進行總體評價,提出工程存在主要問題、水閘安全類別鑒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等,編寫水閘安全評價總報告;
(五)按鑒定審定部門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工作,修改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六)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一條 鑒定審定部門的職責:
(一)成立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
(二)組織召開水閘安全鑒定審查會;
(三)審查水閘安全評價報告;
(四)審定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并及時印發(fā);
(五)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 大型水閘的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中型水閘安全評價,由具有水利水電勘測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經水利部認定的水利科研院(所),可承擔大、中型水閘的安全評價任務。
第十三條 水閘安全鑒定審定部門組織的專家組應由水閘主管部門的代表、水閘管理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從事水利水電專業(yè)技術工作的專家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應根據需要由水工、地質、金屬結構、機電和管理等相關專業(yè)的專家組成。
(二)大型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由不少于9名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6名;中型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由7名及以上專家組成,其中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數不得少于3名。
(三)水閘主管部門所在行政區(qū)域以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組成人員的1/3。
(四)水閘原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在職人員以及從事過本工程設計、施工、監(jiān)理、設備制造的人員總數不得超過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組成人員的1/3。
水閘安全鑒定專家組成員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履行職責,審查水閘安全評價報告,形成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
第十四條 流域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年度匯總所管轄的大、中型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并于每年年底前報送水利部備案。
第三章 工作內容
第十五條 水閘安全鑒定工作內容應按照《水閘安全鑒定規(guī)定》(SL214-98)執(zhí)行,工作內容包括現狀調查、現場安全檢測、工程復核計算、安全評價等。
第十六條 現狀調查應進行設計、施工、管理等技術資料收集,在了解工程概況、設計和施工、運行管理等基本情況基礎上,初步分析工程存在問題,提出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項目,編寫工程現狀調查分析報告。
第十七條 現場安全檢測包括確定檢測項目、內容和方法,主要是針對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質,防滲導滲和消能防沖設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混凝土結構的強度、變形和耐久性,閘門、啟閉機的安全性,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觀測設施的有效性等,按有關規(guī)程進行檢測后,分析檢測資料,評價檢測部位和結構的安全狀態(tài),編寫現場安全檢測報告。
第十八條 工程復核計算應以最新的規(guī)劃數據、檢查觀測資料和安全檢測成果為依據,按照有關規(guī)范,進行閘室、岸墻和翼墻的整體穩(wěn)定性、抗?jié)B穩(wěn)定性、抗震能力、水閘過水能力、消能防沖、結構強度以及閘門、啟閉機、電氣設備等復核計算,編寫工程復核計算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安全評價應在現狀調查、現場安全檢測和工程復核計算基礎上,充分論證數據資料可靠性和安全檢測、復核計算方法及其結果的合理性,提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問題、水閘安全類別評定結果和處理措施建議,并編制水閘安全評價總報告。
第二十條 水閘主管部門及管理單位對鑒定為三類、四類的水閘,應采取除險加固、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等相應處理措施,在此之前必須制定保閘安全應急措施,并限制運用,確保工程安全。
第二十一條 經安全鑒定,水閘安全類別發(fā)生改變的,水閘管理單位應在接到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水閘注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 鑒定組織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對水閘安全評價報告和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等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水閘安全鑒定工作所需費用,由鑒定組織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籌措。
第二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水閘安全鑒定規(guī)定》(SL214-98)與本辦法相沖突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附件:水閘安全鑒定報告書(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