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fā)〔2015〕4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人社部發(fā)〔2015〕4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各副省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務院各部門人事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3〕19號)、《國務院關于印發(fā)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4〕7 號)和《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fā)〔2014〕50號),我部決定對《人事部關于印發(fā)〈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5〕97號)作以下修改:
一、廢止《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辦法》。
二、刪去《國務院所屬部門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中“經批準獲得《人才中介服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屬于事業(yè)單位的,到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屬于企業(yè)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xù)。”
刪去第五條第(四)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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