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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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8號
經國務院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中毛自貿協定》)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正確確定《中毛自貿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毛里求斯的經貿往來,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見附件),現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中毛自貿協定》的優(yōu)惠貿易協定代碼為“21”;經核準出口商制度的實施,參照海關總署2014年第52號公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涉及的AA類生產型企業(yè)調整為生產型高級認證企業(yè)。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毛里求 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海關總署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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