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1998〕8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全文廢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全文廢止】
法〔1998〕86號
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法釋〔2000〕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2020年修訂版全文)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chǎn)建設兵團分院:
現(xiàn)將《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在審判工作中遵照執(zhí)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幾個問題的意見
最近,我院民庭對外交部領事司來函提出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的幾個問題作了答復,具體意見如下:
一、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只要符合我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不應以中國公民未在國內(nèi)締結(jié)婚姻關系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按上述《規(guī)定》第九條的規(guī)定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我國與該國有司法協(xié)助條約的,人民法院應按條約中關于相互承認締約國法院判決的規(guī)定處理。
三、人民法院不受理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結(jié)婚的外國公民要求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可告知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本國出具的經(jīng)過公證和認證的婚姻狀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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