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2004)全文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2004)
前言
本標準是對JT/T 198—1995《汽車技術等級評定標準》和JT/T 199—1995《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中營運車輛相應內(nèi)容的修訂。
本標準與JT/T 198—1995《汽車技術等級評定標準》和JT/T 199—1995《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相對照的主要區(qū)別是:
——修訂后的標準將JT/T 198—1995《汽車技術等級評定標準》和JT/T 199—1995《汽車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兩項標準的內(nèi)容合并。合并后的標準名稱為《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代替JT/T 198—1995和JT/T 199—1995。
——刪去了JT/T 198—1995中第3章 術語。
——“評定規(guī)則”中,取消了汽車使用年限的規(guī)定。取消了關鍵項、一般項及項次合格率的規(guī)定。
——檢測方法引用GB 18565—2001《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評定技術要求參照了GB 18565—2001《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等相關標準最新版本的有關規(guī)定編制的。
——刪去了原標準中“標準的實施監(jiān)督”一章。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維修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247)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交通部公路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吉林大學交通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天佑 謝素華 任 有 許洪國 李顯生。
本標準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
——JT/T 198—1995;
——JT/T 199—1995。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的評定內(nèi)容、評定規(guī)則、等級劃分、評定項目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營運車輛。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nèi)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8276—2000 汽車動力性臺架試驗方法和評價指標
GB/ 18352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GB/ 18565—2001 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
QC/T 476 車輛防雨密封性限值
3 評定內(nèi)容
評定營運車輛整車裝備及外觀檢查、動力性、燃料經(jīng)濟性、制動性、轉向操縱性、前照燈發(fā)光強度和光束照射位置、排放污染物限值、車速表示值誤差等。
4 評定規(guī)則
4.1 評定原則
4.1.1 營運車輛應達到GB 18565規(guī)定的要求。
4.1.1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評定項目和技術要求按表1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1.3 營運車輛的技術等級評定的檢測方法應按GB 18565規(guī)定的方法執(zhí)行。
4.2 等級劃分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
4.2.1 一級:表1中分級的項目應達到規(guī)定的一級技術要求:沒分級的項目應為合格。
4.2.2 二級:表1中5.1.2、5.1.9和5.4.2應達到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5.1.1、5.1.3、5.2.1、5.3.1、5.4.4、5.5.2、5.7和5.10八個項目中至少有三項應達到規(guī)定的一級技術要求;沒分級的項目應為合格。
4.2.3 三級:表1中分級的項目應達到三級技術要求;沒分級的項目應為合格。
5 評定項目和技術要求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的評定項目和技術要求,見表1.
營運車輛技術等級的評定項目和技術要求 表1
序號 |
項目 |
技 術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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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
二級 |
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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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整車裝備與外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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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車裝備與標識 |
1整車裝備應齊全、完好、有效,各連接部件緊固完好,車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在離地高 2GB 18565—2001的 |
GB 18565—2001的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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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架、車身、駕駛室 |
1GB18565—2001的 ( |
GB18565—20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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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門、車窗 |
1GB18565—2001的 2玻璃應完好無損 |
1GB18565—2001的 2玻璃不得缺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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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乘座椅 |
GB18565—20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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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鋪a |
GB18565—20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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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架(艙)a |
GB18565—20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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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a、安全帶 |
GB18565—20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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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廂、地板、護輪板(擋泥板) |
GB18565—20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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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車輪、輪胎 |
微型車輛胎冠花紋深度不小于 |
GB18565—200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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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
車輪、輪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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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架裝置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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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動系、車橋 |
GB18565—2001的11.10和 (11.10傳動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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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節(jié)及臂,橫、直拉桿及球銷 |
GB18565—2001的7.11(轉向節(jié)及臂,轉向橫、直拉桿及球銷應無裂紋和損傷,并且球銷不得松曠。對車輛進行改裝或修理時,橫直拉桿不得拼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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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動裝置(行車、應急、駐車) |
GB18565—2001的6.1、6.2、6.9和 (6.1車輛應具有行車制動、應急制動和駐車制動功能。 6.2行車制動系制動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原廠規(guī)定的有關技術條件。 6.9車輛的行車制動必須采用雙管路或多管路。 表3 汽車應急制動力要求 車輛類型 應急制動力總和占整車重量百分比,% 允許操縱力,N 手操縱 腳操縱 座位數(shù)≤9的載客汽車≥30 ≤400 ≤500 其他載客汽車 ≥26 ≤600 ≤700 載貨汽車 ≥23 ≤600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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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栓、螺母緊固 |
GB18565—20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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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光數(shù)量、光色、位置 |
GB18565—2001的8.4~8.13(8.4所有前照燈的近光都不得眩目。8.5汽車和掛車的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shù)量、位置、光色、最小幾何可見角度等應符合GB4785的有關規(guī)定。8.6全掛車應在掛車前部的左右各裝一只紅色標志燈,其高度應比全掛車的前欄板高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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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號裝置與儀表 |
GB18565—2001的8.14~8.20(8.14車輛儀表板上應設置與行駛方向相適應的轉向指示信號和藍色遠光指示信號燈。 8.15儀表板上應設置儀表燈。儀表燈點亮時,應能照清儀表板上所有儀表并不得眩目。 8.16各種客車應設置車廂燈和門燈。車長大于 8.17車輛照明和信號裝置的任一條線路出現(xiàn)故障,不得干擾其他線路的正常工作。 8.18車輛前、后轉向信號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及制動燈白天距 8.19車長大于 8.20車速里程表、水溫表、機油壓力表、電流表、燃油表、氣壓表等各種儀表和信號裝置應齊全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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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氣、漏油、漏水、漏電 |
GB18565—2001的10.2和8.21 (10.2連接件密封性 汽車上各連接件無漏油、漏水和漏氣現(xiàn)象。 8.21發(fā)電機技術性能應良好。蓄電池應保持常態(tài)電壓。所有電氣導線應捆扎成束、布置整齊、固定卡緊、接頭牢固,并有絕緣套,在導線穿越孔洞時需設絕緣套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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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盤異響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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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動機異響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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潤滑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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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 |
GB18565—2001的 (營運車輛應裝備與其相適應的有效滅火裝置,滅火裝置應安裝牢靠并便于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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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內(nèi)外后視鏡、前下視鏡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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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面、 后下部防護裝置b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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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動力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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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qū)動輪輸出功率 |
GB/T18276—2000表1中額定值的要求() |
GB/T18276—2000表1中允許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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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性能 |
GB18565—2001的11.5 (11.5滑行性能 表11車輛滑行距離要求 汽車整備質(zhì)量M,kg雙軸驅(qū)動車輛的滑行距離,m單軸驅(qū)動車輛的滑行距離,m M﹤1000 ≥104 ≥130 1000≤M≤4000 ≥120 ≥160 4000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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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燃料經(jīng)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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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速百公里油耗 |
不大于該車型制造廠規(guī)定的相應車速等速百公里油耗的103% |
GB/T18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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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制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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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動力 |
GB18565—2001的 表2 臺試制動力要求 制動力總和與整車重量的百分比,%軸制動力與軸荷的百分比,% 空載 滿載 前軸 后軸 ≥60 ≥50 ≥60 1) — 注:1)空載和滿載狀態(tài)下測試均應滿足此要求 a)滿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額定工作氣壓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座位數(shù)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500N;其他車輛≤700N。 b)空載檢驗時 氣壓制動系:氣壓表的指示氣壓≤600kpa; 液壓制動系:踏板力,座位數(shù)小于或等于9的載客汽車≤400N;其他車輛≤450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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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動力平衡 |
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差的最大值,與全過程中測得的該軸左右輪最大制動力中大者之比;對前軸不得大于16%,對后軸不得大于20%;當后軸制動力小于后軸軸荷的60%時,在制動力增長全過程中,同時測得的左右輪制動力之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軸軸荷的5% |
GB18565—20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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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動協(xié)調(diào)時間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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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輪阻滯力 |
各軸的阻滯力均不得大于該軸軸荷的2.5%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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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車制動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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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轉向操縱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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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輪橫向側滑量 |
GB18565—2001的7.3 (7.3轉向輪的橫向側滑量 附錄B 1、 轉向輪橫向側滑量的檢驗應在側滑檢驗臺上進行。 2、 將汽車對正側滑檢驗臺,并使方向盤處于正中位置。 3、 使汽車沿臺板上的指示線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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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向盤最大自由轉動量 |
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 |
GB18565—2001的7.1 (7.1轉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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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架特性c |
GB18565—2001的7.6 (7.6懸架特性 對于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 a) 汽車輪胎規(guī)格、氣壓應符合規(guī)定值,車輛空載,不乘人(含駕駛員); b) 將車輛每軸車輪駛上懸架裝置檢測臺,使輪胎位于臺面的中央位置; c) 啟動檢測臺,使激振器迫使汽車懸掛產(chǎn)生振動,使振動頻率增加過振蕩的共振頻率; d) 在共振點過后,將激振源關斷,振動頻率減少,并將通過共振點; e) 記錄衰減振動曲線,縱坐標為動態(tài)輪荷,橫坐標為時間。測量共振時動態(tài)輪荷。計算并顯示動態(tài)輪荷與靜態(tài)輪荷的百分比及其同軸左右輪百分比的差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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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前照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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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光強度 |
GB18565—2001的8.2(8.2汽車每只前照燈遠光光束發(fā)光強度應達到如下要求:兩燈制:12000cd;四燈制:10000cd。測試時,電源系統(tǒng)可處于充電狀態(tài)。采用四燈制的汽車,其中兩只對稱的燈達到兩燈制的要求時,視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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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束照射位置 |
GB18565—200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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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排放污染物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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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排放d |
輕型CO≤3.5%;HC≤700×10-6 重型CO≤4.0%;HC≤1000×10-6 |
GB18565—2001的 ( 表6 裝配點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怠速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怠速 高怠速 CO,%,HC,10-6 1)CO,%HC,10-61) 4.5 1200 5.0 2000 4.3 900 4.5 1200 注:1)HC容積濃度值按正己烷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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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 |
M1類 怠速: CO≤0.7%; HC≤135×10-6 高怠速 CO≤0.25%; HC≤90×10-6 N1類怠速: CO≤0.85%; HC≤180×10-6 高怠速 CO≤0.45%; HC≤130×10-6 |
GB18565—2001的 ( 表4 裝配點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雙怠速試驗排氣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怠速 高怠速 CO,%HC,10-6 1)CO,%HC,10-61) 注:1)HC容積濃度值按正己烷當量。 2)M1指車輛設計乘員數(shù)(含駕駛員)不超過6人,且車輛最大總質(zhì)量不超過 3)N1還包括設計上乘員數(shù)(含駕駛員)超過6人,或車輛最大總質(zhì)量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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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e |
Rb≤3.6 |
GB18565—2001的 ( 表8 裝配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自由加速試驗煙度排放限值 車輛類型 煙度值 R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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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車排氣可見污染物e |
光吸收系數(shù)(m-1):2.2 |
GB18565—2001的 ( 表7裝配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自由加速試驗排氣可見污染物限值 車輛類型 光吸收系數(shù),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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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喇叭聲級 |
GB18565—2001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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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車輛防雨密封性a |
QC/T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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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車速表示值誤差 |
車速表示值誤差0~+15% |
GB18565—2001的11.4 (11.4車速表檢查 車速表允許誤差范圍為+20%~-5%,即當實際車速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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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載客汽車 b 載貨汽車 c 用于對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 d 按GB18352通過型式認證裝配點燃式發(fā)動機的輕型汽車,應進行雙怠速試驗;其他裝配點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應進行怠速試驗。 e 按GB18352通過型式認證裝配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輕型汽車,應進行排氣可見污染物試驗;其他裝配壓燃式發(fā)動機的車輛應進行自由加速煙度試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