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辦水函〔2016〕485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港口工程試運行管理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港口工程試運行管理的通知
交辦水函〔2016〕48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各直屬海事局:
港口工程試運行是對工程建設質量、工藝設備、安全設施等進行的實際檢驗和考核,是工程建成正式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和《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fā)〈危險貨物港口作業(yè)安全治理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發(fā)〔2016〕75號)工作安排,牢固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進一步規(guī)范港口工程試運行行為,保障港口試運行安全生產,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貫徹執(zhí)行試運行經營條件要求
為進一步做好港口工程試運行管理,我部近期修訂并發(fā)布了《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4號)、《港口經營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3號),取消了原來的試運行備案管理,明確了試運行經營條件和取得試運行期港口經營許可證的要求。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項目單位要認真學習領會兩個規(guī)章精神,嚴格執(zhí)行有關試運行經營時間和試運行條件的規(guī)定。港口工程需要試運行經營的,應當具備《港口經營管理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條件,并按照第十二條要求取得試運行期港口經營許可證。試運行經營期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期的,試運行經營期累計不得超過1年。
二、開展超試運行期經營項目的整治
(一)開展超試運行期經營項目的排查。
各省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本省范圍內已經開展試運行經營但超過試運行經營期的港口工程,部署開展全面排查工作。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本轄區(qū)內港口工程試運行經營情況的排查工作,摸清截止到2016年4月底處于超試運行期經營的港口工程項目底數(shù),并將排查結果填表后報省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省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匯總本省范圍內項目排查結果,并于2016年7月31日前報部水運局(表格見附件)。
(二)做好超試運行期經營項目的整治。
對于超過試運行經營期的建設項目,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下發(fā)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試運行,海事管理機構不得準許船舶靠泊。項目單位逾期不停止試運行的,視為違規(guī)經營,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打非治違”的要求,納入統(tǒng)一治理范圍。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在當?shù)厝嗣裾慕y(tǒng)一領導下,聯(lián)合海事、安監(jiān)等部門進行聯(lián)合執(zhí)法。項目單位應當按照整改要求停止港口工程試運行經營,落實整改主體責任,抓緊開展竣工驗收前的各專項驗收工作,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盡快申請竣工驗收,在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做好服務工作,主動指導、幫助項目單位開展竣工驗收前的各項工作,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三、加強試運行期經營項目的管理
(一)對于已取得試運行期經營許可證并處于試運行期內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抓緊開展試運行工作,對試運行期間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同時做好竣工驗收前的其他各項工作。經過試運行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在試運行有效期內抓緊申請竣工驗收。試運行中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試運行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再次申請試運行的,試運行時間應當累計計算,任何單位不得以試運行不合格為由重新起算試運行時間。
(二)對于新投入試運行經營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認真執(zhí)行《港口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4號)和《港口經營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43號)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試運行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并通過專家審查,按工作計劃周密組織開展試運行工作,試運行合格后抓緊申請竣工驗收。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試運行期間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確保試運行工作規(guī)范有序,嚴禁任何違規(guī)發(fā)放試運行期港口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牢固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嚴格執(zhí)行部有關規(guī)章和本通知精神,堅持依法依規(guī)行政,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加強港口工程試運行管理工作,妥善有序地消化存量的同時,堅決杜絕新的超試運行期經營等違反規(guī)定的項目出現(xiàn)。
(二)形成整治合力。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等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建立聯(lián)動機制,形成整治合力。同時要主動向當?shù)厝嗣裾畧蟾嬲喂ぷ鏖_展情況、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等,在當?shù)厝嗣裾慕y(tǒng)一領導下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推進。
(三)加強監(jiān)督指導。
各省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本省范圍港口工程試運行經營的管理,指導和督促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做好超試運行期經營的整治工作,要開展專項檢查,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省級交通運輸(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于2016年11月底前將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報送部水運局。部將加強對港口工程試運行管理的監(jiān)督指導,對整治工作進行抽查,如發(fā)現(xiàn)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將責令改正,依法依規(guī)進行嚴肅處理,并以適當形式進行通報。
部水運局聯(lián)系人:閆軍;電話:010-65292620;電子郵箱:sys621@mot.gov.cn。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