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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jiān)辦人〔2014〕211號 關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外聘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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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外聘專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食藥監(jiān)辦人〔2014〕211號

 

 



總局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外聘專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2月24日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外聘專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外聘專家管理,明確外聘專家責任、權利、義務和管理要求,引導外聘專家正確發(fā)揮作用,有力保障食品藥品監(jiān)管決策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公正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聘專家,是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依照既定程序選聘、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咨詢和技術咨詢等工作、納入總局專家?guī)旃芾淼娜藛T。

第三條 總局設立總局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咨詢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管理咨詢專家?guī)欤┖涂偩质称匪幤钒踩夹g咨詢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技術咨詢專家?guī)欤⒏鶕O(jiān)管事業(yè)發(fā)展和業(yè)務工作需要,分別下設若干子庫。

第四條 管理咨詢專家?guī)旄髯訋斓闹饕饔檬牵禾峁┍O(jiān)管決策參考、監(jiān)管理論指導、監(jiān)管政策建議,參與重大事件處置。相關司局負責各子庫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各子庫人數原則上不超過50人。

技術咨詢專家?guī)旄髯訋斓闹饕饔檬牵涸谑称匪幤废嚓P產品技術審評、標準制修訂、風險評估監(jiān)測、現場審查核驗等工作中提供技術支持。相關直屬單位負責各子庫的建設、使用和維護。各子庫人數根據需要而定。

第五條 人事司負責建立統一的外聘專家管理信息系統,統籌外聘專家資源。

第六條 外聘專家管理堅持“統分結合、管用一致、資源共享、信息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專家資格條件
 


第七條 外聘專家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職業(yè)道德,遵紀守法;

(二)具有食品科學、藥學、醫(yī)學、化學、法學、社會學、管理學、信息學、生物工程、新聞傳媒以及其他相關學科的專業(yè)特長;

(三)在相應專業(yè)領域具備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或同等專業(yè)水平;

(四)熟悉食品藥品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政策要求,了解食品藥品行業(yè)及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發(fā)展趨勢;

(五)管理咨詢專家應當是所在領域的資深專家,一般應具有院士學術稱號或在本領域具有較強影響力、在社會上享有較高聲譽和威望;

(六)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院士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三章  專家職責與任務
 


第八條 外聘專家的主要職責如下:

本著科學、客觀、中立的原則,參與各司局、直屬單位組織的論證、咨詢、決策等工作,為食品藥品監(jiān)管提供理論指導、政策建議、業(yè)務咨詢和技術支持。

第九條 外聘專家的主要任務如下:

(一)參與制定食品藥品監(jiān)管事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承擔相關課題研究工作;

(二)參與食品藥品相關產品的技術審評、安全評價、檢驗檢測及標準制修訂;

(三)參與食品藥品相關產品的認證檢查、監(jiān)督評審、風險監(jiān)測、風險預警和交流、風險評估及案件查處;

(四)參與食品藥品安全重大專項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五)參與重特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事件)應急處置;

(六)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活動,傳播科學客觀的食品藥品安全觀念和知識;

(七)參加相關會議或調研;

(八)承擔各司局或直屬單位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外聘專家在接受總局聘任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承擔食品藥品監(jiān)管相關工作;

(二)查閱有關資料,了解食品藥品監(jiān)管工作情況;

(三)獨立、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與建議;

(四)接受總局的相關業(yè)務培訓;

(五)按照有關財務規(guī)定獲得相應勞動報酬;

(六)根據本人意愿提出辭職;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外聘專家在參與總局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工作管理規(guī)定;

(二)客觀公正、嚴謹負責地提供具體明確的專業(yè)意見和建議;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未經同意,不得將有關事項擅自發(fā)布、抄錄和外傳;

(四)簽署無利益沖突聲明,對與本人有利害關系和利益關系的相關活動,主動提出回避;

(五)積極參加食品藥品安全公益活動;

(六)除總局同意或委托以外,不得以總局外聘專家名義參加商業(yè)及其他活動;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條 專家?guī)旄髯訋焓褂煤途S護的主體為牽頭組建司局或直屬單位,其他業(yè)務相關司局和直屬單位作為聯合組建單位參與組建工作。由直屬單位牽頭組建的,業(yè)務主管司局須加強指導。

第十三條 牽頭組建專家?guī)熳訋斓乃揪只蛑睂賳挝?,負責組織擬定組建工作方案,包括專家?guī)斓膶I(yè)結構和規(guī)模、遴選原則和程序以及使用管理的相關措施等,方案由人事司審核后,報總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四條 由各牽頭司局或直屬單位組織其他相關業(yè)務司局和直屬單位,共同開展推薦和遴選外聘專家候選人,并負責對申報者的資格和資料信息的真實性及合規(guī)性進行審查,提出建議名單。

各子庫專家不包括牽頭組建子庫的司局或直屬單位的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人事司負責對遴選程序進行復核,并將專家候選人主要信息在總局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且無異議后,報總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六條 外聘專家候選人采用單位或組織推薦的方式產生。在職人員須由其所在單位推薦,非在職人員應當由相關學會(協會)或其他組織推薦。

原則上,在職專家可申請進入不超過2個專家子庫,非在職專家可申請進入不超過3個專家子庫。

第十七條 外聘專家候選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簡歷;

(二)學歷、學位及專業(yè)資格證書;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表彰獎勵等;

(四)本人所在單位、學會(協會)或其他組織出具的推薦意見;

(五)本人過去和目前在企業(yè)兼職或參與企業(yè)項目情況。

第十八條 外聘專家任期5年,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可以增聘和解聘,期滿后可續(xù)聘。

第十九條 人事司統一制發(fā)總局外聘專家聘書,聘書分為“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咨詢專家”和“食品藥品安全技術咨詢專家”兩類。

第二十條 外聘專家名單(工作涉密的除外)及相關信息應當在總局網站或指定的信息發(fā)布平臺上公告,供查詢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牽頭司局或直屬單位根據本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應專家?guī)熳訋旃芾磙k法,報人事司備案。

第二十二條 各專家?guī)熳訋旃芾磙k法應當包括:專家遴選、日常管理、培訓與考核、使用規(guī)則、增聘、解聘和續(xù)聘、監(jiān)督管理以及信息記錄與更新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記錄所使用外聘專家的工作情況,負責對其考核,并將使用情況和考核結果錄入總局外聘專家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各司局或直屬單位開展工作需使用外聘專家時,應當依法從相應子庫中選?。环煞ㄒ?guī)及規(guī)章等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可從總局專家?guī)熘羞x用。

第二十五條 各牽頭司局或直屬單位應當對外聘專家開展必要的食品藥品監(jiān)管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業(yè)務政策培訓,培訓項目列入總局年度培訓計劃。

第二十六條 外聘專家聘期屆滿的,經專家本人申請和使用單位考核合格的,可以續(xù)聘。

第二十七條 外聘專家出現以下情形的,由各有關司局或直屬單位提出建議,經人事司復核,報請總局分管領導批準,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被解聘的專家,不得重新聘任。

(一)因本人主客觀原因無法正常履職的;

(二)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從事有損政府形象活動的;

(五)提供虛假個人材料的;

(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管理規(guī)定的;

(七)未經總局同意或委托,以總局外聘專家名義參加商業(yè)及其他活動的;

(八)影響其正常履職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國(境)外專家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聘專家來自國(境)外的,其聘任和使用應當首先符合國家外事、港澳臺事務及人員管理相關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國(境)外專家管理中涉外及涉港澳臺事項,應按外事及港澳臺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符合國家引智條件,需要國家引智專項經費資助聘請國(境)外專家的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計劃和規(guī)定向國際合作司(港澳臺辦公室)履行申報、報批手續(xù)。

第三十一條 擬聘用文教類國(境)外專家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聘請外國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

第三十二條 國(境)外專家需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尊重中國國家政策和文化傳統,對中國友好,無犯罪記錄,應為相關領域的國際權威人士、學術帶頭人或業(yè)界知名人士。臺灣地區(qū)食品藥品領域專家應來自非官方專業(yè)學會、企業(yè)協會和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三條 經批準聘任的國(境)外專家,用人單位應當與專家就任務和待遇等有關事宜達成一致,并按有關規(guī)定簽訂合同或協議。

第三十四條 國(境)外專家來華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做好相關情況的登記和信息管理。并根據需要為國(境)外專家申辦或協辦相關證件和手續(xù)。
 


第八章  薪資待遇
 


第三十五條 外聘專家承擔總局專項研究課題所需的工作經費,從相應項目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外聘專家參加總局相關工作的交通費、食宿費和勞務報酬由使用專家的各司局或直屬單位支付,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國(境)外專家應邀在華履行相關職責期間,其交通費、食宿費和勞務報酬以及相關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保險和獎勵按合同和協議執(zhí)行,并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對工作成績顯著和作出杰出貢獻的外聘專家,用人單位視情況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總局人事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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