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標字〔2015〕214號《工商總局關于授予瀏陽市等湖南省直管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案件管轄權限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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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關于授予瀏陽市等湖南省直管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涉及馳名商標保護案件管轄權限的批復
工商標字〔2015〕214號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請求授予省直管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管轄權限的請示》(湘工商標字〔2015〕14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鑒于湖南省委、省政府已明確賦予瀏陽等13個縣(市)行使與設區(qū)市相同的經(jīng)濟社會管理權限,并綜合考慮湖南省商標工作實際情況,可視瀏陽市、耒陽市、茶陵縣、湘鄉(xiāng)市、武岡市、平江縣、石門縣、慈利縣、安化縣、宜章縣、藍山縣、溆浦縣、新化縣等13個湖南省直管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符合《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第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對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商標違法案件進行管轄。
工商總局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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