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政辦〔2016〕64號《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鄭州市部分區(qū)域實施住房限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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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鄭州市部分區(qū)域實施住房限購的通知
各縣 (市、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在鄭州市市內五區(qū)和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qū)、鄭東新區(qū)、鄭州經濟開發(fā)區(qū)、鄭州高新區(qū)范圍內,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和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80平方米以下 (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
本通知所稱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二手住房)。在住房限購政策實施前已簽約的新建商品住房買賣聯(lián)機備案合同、已確認的存量住房買賣網簽合同,仍按原規(guī)定正常辦理。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向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購房人出售住房。違反上述限購規(guī)定的,交易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產交易確認手續(xù),登記部門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xù)。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2日起實施。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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