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fā)〔2016〕9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全文廢止】
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廢止,廢止依據(jù):國辦發(fā)〔2019〕5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中央預算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2020年版)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央預算單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已經國務院同意,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2月21日
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以下項目必須按規(guī)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注:
①表中“適用范圍”欄中未注明的,均適用所有中央預算單位。
②表中所列項目不包括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購的科研儀器設備。
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是指部門或系統(tǒng)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門或系統(tǒng)統(tǒng)一配置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專用項目。
注:
①表中所列部門所屬各級中央預算單位均執(zhí)行本目錄,地方預算單位不包括在內。
②表中“品目”欄中所列項目名稱主要參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13〕189號)中的有關名稱。
三、分散采購限額標準
除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外,各部門自行采購單項或批量金額達到1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的項目、12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
政府采購貨物或服務項目,單項采購金額達到200萬元以上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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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國辦發(fā),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預算單位, 2017, 2018年, 政府集中采購, 目錄, 標準,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