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社〔2012〕138號《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民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
為加強和規(guī)范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二○一二年九月七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和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通過民政部部門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的補助資金。
第四條 項目資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發(fā)展示范項目:資助西部地區(qū)困難社會組織必要的服務設備購置和服務設施完善等,支持其提高經費保障水平,改善服務條件,增強開展公益慈善項目的能力。
(二)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資助規(guī)模較大、職能重要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和具有較強區(qū)域輻射功能的社會組織承接社會救助、扶貧救災、社會福利、社區(qū)服務等方面的社會服務。
(三)社會工作服務示范項目:資助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重點圍繞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兒童、社區(qū)老年人、社區(qū)矯正人員、受災群眾等特殊群體的需求,開展困難救助、心理輔導、綜合性社會支持網絡構建等社會服務。
(四)人員培訓示范項目:對社會組織負責人、業(yè)務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guī)、項目運作、業(yè)務技能、專業(yè)知識等方面的培訓。
(五)根據社會管理工作需要,財政部、民政部確定的其他示范項目。
(六)項目評審、招投標、宣傳、評估、研討等方面支出。
第五條 民政部會同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當年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預算安排、上年度項目進展等情況,研究制定項目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項目申報條件、資助標準、評審規(guī)程、資金撥付以及項目實施和監(jiān)管要求等內容。項目年度實施方案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按照項目年度實施方案要求申報相關項目。
全國性社會組織應當直接向民政部提出申請。
地方性社會組織應當向登記注冊所在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地方各級民政部門逐級上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單列市民政部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可行性進行初審后,統一匯總報送民政部。
第七條 申報項目資金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社會組織基本信息、從事社會服務工作的情況、項目實施方案、項目預算安排以及當年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規(guī)模等。
(二)經本級民政部門年檢合格的登記證書、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三)民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民政部負責對各地報送的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中央財政支持的項目名單和補助金額,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guī)程及時撥付項目資金。
第九條 中央財政對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會資金資助的項目優(yōu)先給予支持。
第十條 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顚S?、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嚴格按照申報用途使用資金,加快項目預算執(zhí)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民政部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后年度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的參考因素。
第十二條 各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jiān)督,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qū)項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管,建立追蹤問效機制,保證項目資金科學、合理、有效使用。
財政部、民政部應當不定期地對各地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項目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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