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全文(聯(lián)合國大會第1904(XVIII)號決議)
聯(lián)合國大會于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以第1904(XVIII)號決議
大會,
鑒于聯(lián)合國憲章系以全體人類尊嚴與平等的原則為基礎,除其他基本目標外,旨在促成國際合作,俾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的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
鑒于世界人權宣言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人皆有權享受該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與自由,無分軒輊,尤其不因種族、膚色或民族而分軒輊,
鑒于世界人權宣言并宣示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不分軒輊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又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任何歧視及防任何煽動此種歧視的行為,
鑒于聯(lián)合國業(yè)已譴責殖民主義及與之并行的各種隔離及歧視辦法,而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亦特別宣告亟須促使殖民主義迅速無條件終止,
鑒于任何種族差別或種族優(yōu)越的學說在科學上均屬錯誤,在道德上應受譴責,在社會上實為不公,且有危險,無論在理論上或?qū)嵺`上均不能為種族歧視辯解,
考慮到在有關歧視方面,大會所通過的其他決議以及各專門機構--特別是國際勞工組織及聯(lián)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所通過的國際文書,
考慮到在此方面雖因國際行動及若干國家內(nèi)所作的努力而得獲進展,但在世界若干地區(qū)內(nèi)基于種族、膚色或人種的歧視仍繼續(xù)令人深感憂慮,
世界若干地區(qū)內(nèi)顯然仍有種族歧視的現(xiàn)象,此等現(xiàn)象有一部分系若干政府借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種族隔離”,分隔及分離等形式而造成,或借 在若干地區(qū)內(nèi)鼓吹及傳布種族優(yōu)越及擴張主義的學說而造成。
深信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尤其是基于種族優(yōu)越偏見或種族仇恨的政府政策,除構成基本人權的侵害外,亦足以妨害人民間的友好關系、國家間的合作以及國際和平及安全,
又深信種族歧視不僅對受歧視者有害,對實行歧視者亦然,
復深信建立一絕無任何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形式的世界社會,乃聯(lián)合國基本目標之一,蓋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實為造成人類仇恨與分裂的因素,
一、鄭重宣告:全世界一切種族歧視形式及現(xiàn)象的迅速消除及確保對人格尊嚴的了解與尊重,實屬必要;
二、鄭重宣告:為達此目的,必須采取國內(nèi)及國際措施,包括講授、教育及新聞在內(nèi),使下列原則獲得普遍切實的承認與遵行;
三、爰頒布本宣言:
第一條
人與人間基于種族、膚色或人種的歧視系對人類尊嚴的凌辱,應視為否定聯(lián)合國憲章原則、侵害世界人權宣言所宣示的人權與基本自由、妨礙國際友好和平關系及足以擾亂人民間和平與安全之事實,加以譴責。
第二條
一、任何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不得基于種族、膚色或人種的理由,在人權與基本自由方面對人、對人群或?qū)C關的待遇有任何一種歧視。
二、任何國家不得鼓勵、鼓吹或以警察行動或其他辦法支持任何團體、機關或個人基于種族、膚色或人種的任何歧視。
三、為使屬于某種族團體的人獲得充分發(fā)展或保護起見,應在適當情形下采取特種具體措施,以期確保各該人等充分享受人權與基本自由。
凡此措施,無論如何,不得產(chǎn)生在不同種族團體間維持不平等或各別的權利的后果。
第三條
一、凡基于種族、膚色或人種的歧視,應特別努力加以防止,尤以往公民權利、公民資格的取得、教育、宗教、就業(yè)、職業(yè)及居住方面為然。
二、人人不分種族、膚色或人種,皆有利用任何供公眾使用的地方或便利的平等機會。
第四條
所有國家均應采取有效措施,將政府政策及其他公共政策足以造成種族歧視或維持現(xiàn)仍存在的種族歧視者,予以修改,法律規(guī)章產(chǎn)生同樣結(jié)果者,亦予廢止。各國應制定法律禁止此種歧視,并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糾正引起種族歧視的偏見。
第五條
政府方面及其他公共方面的種族分隔政策,尤其“種族隔離”政策,以及因此等政策而產(chǎn)生的所有各種形式的種族歧視及隔離,悉應終止,毋得遲延。
第六條
任何人在其本國所享有的政治及公民權利,尤其以普遍平等投票方式參與選舉及參加政府的權利,不得因種族、膚色或人種而受歧視。人人在其本國有同等服公務的權利。
第七條
一、人人有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依法受平等裁判的權利。人人不分種族、膚色或人種,有權享受人身安全及國家保護以防強暴或身體上的傷害,不問其為政府官員所加抑為任何私人、團體或機關所加。
二、人人因種族、膚色或人種關系致其基本權利與自由受歧視時,有權經(jīng)由獨立的國內(nèi)主管法庭,取得有效的補救與保護。
第八條
在講授、教育及新聞各方面,應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步驟,與消除種族歧視與偏見,增進國家間及種族團體間的了解、容恕與睦誼,并宣揚聯(lián)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所載的宗旨與原則。
第九條
一、一切宣傳及組織,凡以某一種族或?qū)儆谀骋荒w色或人種的人群為優(yōu)越的思想或理論作根據(jù),而意圖為任何形式的種族歧視辯解或鼓吹者,概應嚴加譴責。
二、一切使人為強暴的煽動或一切強暴行為以反對任何種族或反對屬于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者,不問出于個人抑出于組織所為,概應視為妨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懲處。
三、為實施本宣言之宗旨與原則起見,所有國家應立即采取積極措施,包括立法及其他措施在內(nèi),對于各組織的慫恿或煽動種族歧視,或煽動強暴或使用強暴以達基于種族、膚色或人種之歧視為目的者,予以訴究并(或)宣告其為非法。
第十條
聯(lián)合國、各專門機構、各國及各非政府組織應盡力促成有力行動,兼用法律與其他實際措施,俾克廢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上述各組織尤須研究此種歧視所以發(fā)生的原因,以便建議適當有效措施予以糾正并消除。
第十一條
各國均應依照聯(lián)合國憲章促進對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尊重與遵守;并充分及忠實履行本宣言、世界人權宣言及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的各項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