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0號《關于對原產(chǎn)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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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原產(chǎn)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30號
2010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0年6月29日起對原產(chǎn)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征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產(chǎn)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F(xiàn)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5年6月29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chǎn)于歐盟的碳鋼緊固件(稅則號列:73181200, 73181400, 73181510, 73181590,73182100和73182200),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8號、2011年第56號和2011年第84號相關規(guī)定征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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