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水函〔2020〕218號《交通運輸部關于福州、湄洲灣、泉州港引航機構資質(zhì)有關事項的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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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于福州、湄洲灣、泉州港引航機構資質(zhì)有關事項的批復
交水函〔2020〕218號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你廳《關于福州、湄洲灣、泉州港引航機構和資質(zhì)有關事項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一、同意變更福州港引航站的引航具體范圍為:福州港及附近水域的船舶引航服務。
二、同意湄洲灣港引航站從事引航活動。引航具體范圍為:湄洲灣港及附近水域的船舶引航服務。
三、同意變更泉州港引航站的引航具體范圍為:泉州港及附近水域的船舶引航服務。
四、同意撤銷寧德港引航站、莆田港引航站的引航機構資質(zhì)。
請你廳和福州、湄洲灣、泉州港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督促引航機構做好服務,確保安全生產(chǎn)。
交通運輸部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