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財稅〔2021〕169號《吉林省財政廳關于繼續(xù)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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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財政廳關于繼續(xù)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
吉財稅〔2021〕169號
國家稅務總局吉林省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長春中心支行、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財政局,各縣(市)財政局:
根據《財政部關于民航發(fā)展基金等3項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72號),經省政府批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繼續(xù)按照“十三五”期間既定政策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標準按照《關于“十三五”期間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吉財稅〔2017〕549號)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截止日期按照財政部明確后的截止日期執(zhí)行。
吉林省財政廳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