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財規(guī)〔2021〕2號《江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確定江西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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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確定江西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具體地點的通知
贛財規(guī)〔2021〕2號
各市、縣(區(qū))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各市、縣(區(qū))稅務局,贛江新區(qū)財政金融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guī)定,經(jīng)省政府同意,確定江西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或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地點。
二、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chǎn)的,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增值稅預繳地。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其機構所在地。
三、經(jīng)稅務機關依法核準增值稅免抵稅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為納稅人機構所在地。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江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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