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社發(fā)〔2021〕45號《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浙人社發(fā)〔2021〕45號
各市、縣(市、區(qū))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精減退職人員的基本生活,使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fā)展而相應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組織部、原省勞動人事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fā)的浙組[1987]1號文件規(guī)定享受精減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抗日戰(zhàn)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275元調整為3455元;解放戰(zhàn)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935元調整為3095元。上述人員的醫(yī)療保健費由每人每月415元調整為440元。
二、凡符合省委辦[1981]24號文件和浙勞人險[84]217號、[84]財行440號文件規(guī)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難補助的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1605元調整為1675元。
三、確保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時足額發(fā)放。精減退職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原單位負責發(fā)放,如原單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發(fā)放,所需經費均按原經費開支渠道列支。現既無單位又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人力社保部門負責發(fā)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負擔。
本次調整精減退職人員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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