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府規(guī)〔2021〕19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滬府規(guī)〔2021〕19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zhí)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規(guī)范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和備案,提高政務服務水平,促進外商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上海市外商投資條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yè)在本市新建或者并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項目管理方式和機關)
本市依法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準或者備案管理。
市發(fā)展改革委、區(qū)發(fā)展改革委以及市政府確定的機構為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機關和備案機關(以下簡稱“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
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是指根據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對所屬區(qū)域內項目實施核準和備案的機構。
第四條(范圍和權限)
項目核準和備案的范圍、權限為:
(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下統(tǒng)稱“負面清單”)規(guī)定的非禁止投資領域內,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核準;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的項目的核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項目,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屬于《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規(guī)定實行核準管理。本市核準權限范圍中,區(qū)發(fā)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權限核準所屬區(qū)域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其他項目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核準。
不屬于《上海市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第一至十條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規(guī)定實行備案管理。區(qū)發(fā)展改革委、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按照《上海市政府備案的投資項目目錄》規(guī)定,負責所屬區(qū)域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備案,其他項目由市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國家和本市對長三角生態(tài)綠色一體化發(fā)展示范區(qū)等區(qū)域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條(投資自主權)
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依法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不得非法干預其投資自主權,不得在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針對外商投資單獨設置準入限制。
第六條(辦事指南編制)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列明與外商投資項目有關的產業(yè)政策,制定并公開項目核準和備案辦事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提供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明確編制要求;列明項目備案所需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
第七條(咨詢和指導服務)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編制并公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常見問題解答,公開咨詢方式,通過政務熱線、政府網站、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yè)提供咨詢和指導。
第八條(辦理結果公開)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將核準和備案結果予以公開。
第九條(在線辦理和項目代碼管理)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通過“一網通辦”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jiān)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jiān)管和服務。有關部門通過“一網通辦”,共享項目核準和備案信息。
在線平臺生成項目整個實施周期唯一身份標識的項目代碼。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tǒng)一使用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xù),項目的核準和備案信息、監(jiān)管信息以及其他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tǒng)一匯集至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通過項目代碼,查詢項目相關信息。
第十條(安全審查)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章 項目核準
第十一條(項目申請報告)
實行核準管理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點、項目內容(含建設內容等)、投資規(guī)模、投資方及國別、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等;
(三)項目符合負面清單等外商投資相關規(guī)定以及符合產業(yè)政策的聲明;
(四)項目利用資源情況分析以及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影響分析;
(五)項目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并購方情況、被并購方情況、并購方案和并購后企業(yè)的治理結構、業(yè)務范圍等。
第十二條(報告編寫)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按照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等規(guī)定編寫,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托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托工程咨詢單位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附具文件)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附具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主體證明材料;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并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者其最高權力機構決議;
(三)規(guī)劃土地意見書,或者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合同;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xù)。
項目不涉及新增或者調整建設用地,不涉及建筑物、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的,無須提供上款第(三)項材料。
對依托“一網通辦”能夠實現數據互認共享獲取的文件,不得要求項目單位重復提供。
第十四條(申請報送)
屬于市發(fā)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直接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也可以由區(qū)發(fā)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確定的機構轉送。屬于區(qū)發(fā)展改革委或者市政府確定的機構核準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及依法應當附具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屬于國家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補正與受理)
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正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準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當注明“一網通辦”平臺統(tǒng)一編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一網通辦”平臺統(tǒng)一編碼,在線查詢、監(jiān)督核準過程和結果。
第十六條(項目評估)
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后,需要評估的,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guī)定,委托具有相應經驗和能力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工程咨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為同一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項目核準機關委托工程咨詢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的,應當明確評估重點;除項目情況復雜的,評估時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評估費用由項目核準機關承擔。
第十七條(部門意見)
項目涉及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地方政府職責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或者地方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yè)管理部門或者地方政府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公眾意見)
項目實施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準機關在作出核準決定前,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有關部門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環(huán)境影響、社會穩(wěn)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出具相關審批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可以不再就相關內容重復征求公眾意見。
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復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調整、澄清或者補充)
項目核準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文件作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二十條(核準審查)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和本市外商投資有關規(guī)定;
(二)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tài)安全等國家安全;
(三)是否符合相關發(fā)展建設規(guī)劃、技術標準和產業(yè)政策;
(四)是否合理開發(fā)并有效利用資源;
(五)是否對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一條(核準決定)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項目情況復雜或者需要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準期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準機關需要委托評估或者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項目核準機關應當將咨詢委托評估或者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二條(核準文件出具)
項目核準機關對項目予以核準的,應當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出具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項目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不予核準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yè)管理、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管理、規(guī)劃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水務(海洋)、交通等有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二十三條(核準變更)
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項目地點發(fā)生變更的;
(二)投資方或者股權發(fā)生變更的;
(三)投資規(guī)模、項目內容(含建設內容)等發(fā)生較大變化的;
(四)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huán)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五)需要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四條(核準延期)
項目自核準機關出具項目核準文件或者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
項目核準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并出具相應文件。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guī)定向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準文件或者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三章 項目備案
第二十五條(在線備案)
實行備案管理的外商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前,通過在線平臺將下列項目備案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項目名稱、項目地點、項目內容(含建設內容)、投資規(guī)模、投資方及國別、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符合負面清單及產業(yè)政策聲明等。
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備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備案補正與完成)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全部項目備案信息即完成備案。項目單位提交的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指導項目單位予以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fā)現項目屬于負面清單禁止投資領域,或者屬于產業(yè)政策禁止投資領域,或者依法應當實行核準管理,或者不屬于項目備案機關權限范圍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項目單位予以糾正或者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項目單位不予糾正的,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及時撤銷項目代碼,并通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七條(備案變更)
已備案項目的投資規(guī)模、項目內容(含建設內容)、投資方或者股權等信息發(fā)生較大變更的,或者放棄項目實施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并變更相關信息。
項目單位、項目地點發(fā)生變化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重新填報項目備案信息,并撤銷原備案項目代碼。
第二十八條(備案證明)
項目單位完成項目備案或者備案變更的,可以通過在線平臺自行打印或者要求項目備案機關出具《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備案證明》或者《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備案變更證明》。
第二十九條(異議處理)
項目單位對項目備案機關撤銷項目代碼有異議的,項目單位可以向上級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復核,上級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及時復核并將結果告知項目單位。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條(層級指導和監(jiān)督)
上級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jiān)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不當行為。
第三十一條(事中事后監(jiān)管)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核準和備案權限以及“誰審批誰監(jiān)管、誰主管誰監(jiān)管”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是否在實施前依法取得核準文件或者辦理備案手續(xù),以及是否按照核準文件或者備案內容實施等,通過在線監(jiān)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和規(guī)范對外商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后監(jiān)管。
第三十二條(監(jiān)管信息共享和處理)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以及依法對項目負有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通過“一網通辦”,實現監(jiān)管信息共享。發(fā)現項目單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按照規(guī)定登記相關違法違規(guī)信息。
第三十三條(項目實施申報)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項目啟動、實施進度、項目完成等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后,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年度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tài)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單位應當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并購項目實施后,項目單位應當登錄在線平臺報備完成情況。
第三十四條(信用懲戒)
項目單位在核準、備案以及實施中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理信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通過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歸集并向社會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層級責令改正)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或者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準審查條件,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準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jiān)管職責或者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條(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的責任)
項目核準和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或者備案以及項目監(jiān)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不實申報的責任)
項目單位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項目核準或者備案的,項目核準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準,項目備案機關通過在線平臺撤銷項目代碼,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核準項目的責任)
實行核準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xù)或者未按照核準文件內容實施項目的,由項目核準機關依法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核準文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備案項目的責任)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的信息變更情況告知項目備案機關,或者向項目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項目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負面清單及產業(yè)政策的責任)
對外國投資者投資負面清單規(guī)定禁止投資的領域,或者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違反負面清單規(guī)定的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或者項目單位投資建設產業(yè)政策所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參照執(zhí)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臺灣地區(qū)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先行先試)
國家和本市對浦東新區(qū)、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及臨港新片區(qū)、虹橋國際開放樞紐等區(qū)域出臺有關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先行先試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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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文版)、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 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提取碼: 26ja】【解壓縮密碼:http://www.fl1002.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