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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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委托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2022年6月29日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5號公布 自2022年6月29日起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guī)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fā)〔2022〕2號)要求,經(jīng)研究,決定將省級行政機關50項行政許可事項依法委托給市、縣級行政機關。省級行政機關將部分行政許可權限委托給市、縣級行政機關的,應當根據(jù)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實施層級和實施內(nèi)容,會同受委托的行政機關依法確定委托內(nèi)容。委托事項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省級行政機關與受委托的市、縣級行政機關依法簽訂委托書后實施。受委托的市、縣級行政機關不得就委托事項再行委托。
同時,廢止《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號)、《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決定》(陜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號)。
附件:行政許可事項委托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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