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農規(guī)〔2023〕6號《江蘇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農業(yè)農村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的通知》
蘇農規(guī)〔2023〕6號
各設區(qū)市、縣(市、區(qū))農業(yè)農村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全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規(guī)范鑒定程序和行為,更好地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積極組織做好各類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附件: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
江蘇省農業(yè)農村廳
2023年5月4日
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和行為,及時解決農作物生產事故糾紛,科學鑒定農作物生產事故產生原因及損失情況,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江蘇省種子條例》《江蘇省農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鑒定是指農作物在田間生產過程中,因使用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yè)投入品,或者因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出苗、生長、產量、品質等受到明顯影響,有關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或損失程度而自愿向縣級以上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后組織開展的技術鑒定活動。
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的田間鑒定按原農業(yè)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辦理。
第三條 縣級以上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成立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協調小組,負責技術鑒定的組織協調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技術鑒定申請的受理、移交、督辦等日常工作。江蘇省農業(yè)農村廳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業(yè)農村廳種植業(yè)管理處。
第四條 技術鑒定按照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h域范圍內的農作物生產事故,由縣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設區(qū)市內跨縣域的農作物生產事故,由設區(qū)市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省內跨設區(qū)市發(fā)生的農作物生產事故,由省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產生重大影響的農作物生產事故,應當及時報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上一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指導下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做好技術鑒定有關工作。
第五條 技術鑒定申請應當由農作物生產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表格式附后),申請人應當說明申請鑒定的理由和內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復印件;
(三)購買農業(yè)投入品的相關票據或證明材料。
申請人口頭提出申請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制作筆錄,并由申請人簽字確認??h級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可委托鄉(xiāng)鎮(zhèn)有關部門接收技術鑒定申請。
第六條 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查后,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同時應對申請人進行風險告知。受理的書面憑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申請時間、申請事由、初步審查意見等內容;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三)具有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書面憑證應當載明申請人、申請時間、申請事由、不予受理的理由等事項。
第七條 在技術鑒定有效期內,下列情形應當列入受理范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農業(yè)生產災害除外):
(一)田間出苗嚴重異常;
(二)田間生長性狀嚴重不整齊或出現異常;
(三)不明因素造成嚴重減產;
(四)其他具有群發(fā)性的異常情況。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提出技術鑒定申請時,需鑒定的事故現場或農作物已錯過典型性狀表現期,技術上已無法鑒別事故起因的;
(二)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已經做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處理決定的;
(三)受當前技術水平的限制,無法通過田間現場或室內技術鑒定的方式來判定反映問題起因的;
(四)該糾紛涉及的農業(yè)投入品沒有質量判定標準、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要求的;
(五)已向其它單位提出鑒定申請,尚未結束的;
(六)導致技術鑒定無法開展的其它原因。
第九條 縣級以上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需要檢驗、檢測等所需時間除外)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書(以下簡稱技術鑒定書,格式附后)。
第十條 縣級以上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專家?guī)?。專家?guī)鞈夹g鑒定所涉及作物的種子、栽培、植保、土肥以及氣象、農資、環(huán)境等方面的專家,并依學科專業(yè)設置相應的專業(yè)組。專家應當具有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和相應專業(yè)知識、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相關專業(yè)五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yè)技術推廣部門或農業(yè)教學、科研等機構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農業(yè)技術人員進入專家?guī)臁?br />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qū)技術鑒定工作實際,適時對專家?guī)煊枰赃m當調整。由于技術鑒定實際需要,可臨時邀請專家?guī)煲酝獾膶<覅⒓予b定。參加技術鑒定的專家不受行政區(qū)域限制。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依據技術鑒定所涉及的學科專業(yè),從專家?guī)祀S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技術鑒定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應為3人以上單數,由一名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農作物生產事故涉及多學科專業(yè)的,其中主要學科專業(yè)的專家不得少于專家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為專家組獨立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專家合法權益。列入專家?guī)斓膶<遥瑹o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鑒定。專家組成員不能參加鑒定的,技術鑒定可以更換專家或延期進行。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農業(yè)農村部門應當至少提前3日,將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到場參加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的,不影響鑒定的可以進行,但應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專家應當主動回避,未主動回避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農業(yè)生產事故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農業(yè)生產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農業(yè)生產事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申請人要求從事鑒定專家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鑒定專家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技術鑒定有關的材料;
(二)向當事各方了解有關情況;
(三)根據現場情況制訂技術鑒定實施方案,獨立進行現場勘察、記錄、鑒定工作;
(四)制作鑒定書,提出技術鑒定意見。
第十八條 為保障鑒定專家行使上述權利,受理技術鑒定的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要求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提供必要的配合,并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和證明,對鑒定工作造成影響的,責任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相應后果。
第十九條 鑒定專家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鑒定程序開展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tài)度,運用農業(yè)科學原理和專業(yè)知識,進行農業(yè)生產事故技術鑒定;
(二)按時完成技術鑒定工作,科學客觀作出技術鑒定意見;
(三)解答申請人提出的與技術鑒定有關的咨詢;
(四)不得泄露與技術鑒定過程和鑒定結論有關的信息。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現場鑒定工作,不得威脅、辱罵、毆打鑒定專家,不得強行要求鑒定專家現場出具鑒定意見。鑒定專家不得接受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它利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終止鑒定:
(一)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拒絕配合;
(二)需現場鑒定的對象已不具備鑒定條件;
(三)申請人要求終止鑒定;
(四)使鑒定工作無法繼續(xù)開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鑒定專家在技術鑒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huán)境狀況、當地環(huán)境狀況、投入品的使用與管理、土壤與水分狀況及田間管理情況,使用同批種子、農藥、肥料、灌溉水在其他地塊的表現情況,相同地塊、相同管理條件下使用不同批次種子、農藥、肥料、灌溉水的表現情況,以及種子、農藥、肥料、灌溉水、土壤等室內檢測結果。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依據相關的專業(yè)知識,本著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作出技術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專家組開展技術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意見應當經鑒定專家半數以上通過。鑒定專家應當在鑒定意見上簽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載明。
第二十四條 完成技術鑒定工作后,專家組應當制作技術鑒定書并對技術鑒定書負責。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技術鑒定申請人名稱、地址、受理鑒定日期等基本情況;
(二)技術鑒定的事項、目的、要求;
(三)有關的調查材料及數據;
(四)對技術鑒定方法、依據、過程的說明;
(五)技術鑒定意見;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七)從事鑒定專家名單(簽名)。
第二十五條 技術鑒定書制作完成后,專家組應當將技術鑒定書及相關資料和圖片等報送鑒定組織單位。技術鑒定書一式四份,鑒定組織單位對技術鑒定書進行審查后,應當及時將技術鑒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并各執(zhí)一份,鑒定組織單位和調解單位各留存一份。鑒定組織單位將技術鑒定書、相關資料、圖片和視頻等作為檔案保存。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對技術鑒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技術鑒定書5個工作日內向受理部門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并闡明理由。受理重新鑒定的部門應當對原技術鑒定的依據、方法、過程等進行審查,認為確有不當且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鑒定的,應當組織重新鑒定。重新鑒定申請僅能提起一次,重新鑒定形成的鑒定報告為最終鑒定結論。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術鑒定無效:
(一)專家組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
(二)鑒定專家收受當事人財物或者其它利益而弄虛作假;
(三)違反鑒定程序,可能影響鑒定結論客觀、公正的;
(四)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導致鑒定結論不真實。
技術鑒定無效的,原鑒定組織單位可應事故當事人申請或根據需要重新組織鑒定。重新鑒定所產生的費用由相應的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技術鑒定一時無法確定事故原因,需要對投入品進行質量鑒定的,由申請人向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申請,質檢機構按檢測規(guī)程取樣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九條 參加技術鑒定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收受鑒定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技術鑒定書的,由鑒定單位通告其所在單位,依法依規(guī)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業(yè)農村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4日?!督K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蘇農規(guī)﹝2013﹞1號)同時廢止。
本文鏈接:http://www.fl1002.com/policy/173700.html
本文關鍵詞: 蘇農規(guī), 江蘇省農業(yè)農村廳, 江蘇省, 農作物, 生產事故, 技術, 鑒定, 辦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