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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科發(fā)規(guī)〔2023〕41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科技專家?guī)旃芾磙k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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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科技專家?guī)旃芾磙k法〉的通知》






浙科發(fā)規(guī)〔2023〕41號








各市、縣(市、區(qū))科技局,各有關高校、科研院所,省級有關單位:

為強力推進創(chuàng)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創(chuàng)新體系建設,充分發(fā)揮科技專家在科技創(chuàng)新中的決策咨詢作用,進一步規(guī)范浙江省科技專家?guī)旃芾恚鶕?jù)《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提升科研績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計劃管理有關規(guī)定要求,我們修定了《浙江省科技專家?guī)旃芾磙k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8月30日




 



浙江省科技專家?guī)旃芾磙k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力推進創(chuàng)新深化,加快“315”科技創(chuàng)新體系建設,充分發(fā)揮科技專家在科技創(chuàng)新中的決策咨詢作用,進一步規(guī)范浙江省科技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rdquo;)管理,確保全省科技評審(咨詢)等活動的公平、公正、科學開展,切實提高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質效,根據(jù)《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提升科研績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弘揚科學家精神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浙江省科技計劃管理有關規(guī)定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guī)旒韧鈶?zhàn)略、科技、產業(yè)和經濟等高層次人才于一體,服務于全省科技創(chuàng)新管理與咨詢、論證、評審、評價等各類科技創(chuàng)新活動,為科技創(chuàng)新戰(zhàn)略決策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提供有效支撐。

第三條 省科技廳牽頭負責專家?guī)斓目傮w部署、統(tǒng)籌協(xié)調和統(tǒng)一建設、管理、使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

受省科技廳委托,省科技項目管理服務中心負責專家?guī)斓娜粘_\行管理工作;省科技信息研究院負責專家?guī)煜到y(tǒng)的建設運維、安全保障等工作。

第四條 專家?guī)彀凑?ldquo;統(tǒng)一建設、科學管理、規(guī)范使用、安全可靠、資源共享”的要求建設和運行,相關單位可申請共享使用專家?guī)鞂<议_展科技評審(咨詢)等活動。凡參與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創(chuàng)新平臺、科技人才等工作的專家原則上均需納入專家?guī)旖y(tǒng)一管理。


 


第二章 專家入(出)庫管理





第五條 入庫專家分為技術專家、管理專家、戰(zhàn)略咨詢專家、經濟專家四種類別。專家入庫時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和專業(yè)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質,敢于抵制影響秉公履職的行為和現(xiàn)象,客觀公正,作風民主;

2.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法定退休年齡大于65周歲的,從其法定退休年齡),且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完成相關科技評審(咨詢)等工作;

3.不存在學術失范、學術道德問題,無違法違規(guī)等不良記錄。

(二)專業(yè)條件

1.技術專家。從事科技研發(fā)等方面工作的專業(yè)技術人才。包括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取得專業(yè)技術高級資格或水平證書);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過驗收通過的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在主要國際學術組織中任高級職務,或是國際標準起草人;科技領軍企業(y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科技型上市公司等的首席技術人員或技術研發(fā)總負責人等,或國家企業(yè)技術中心等的技術研發(fā)總負責人??蒲袠I(yè)績突出的,可根據(jù)實際需要適當放寬條件。

2.管理專家。具有豐富科技管理、企業(yè)管理或創(chuàng)業(yè)實踐經驗,熟悉相關領域科技研發(fā)與成果轉化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技術創(chuàng)新中心、制造業(yè)創(chuàng)新中心、企業(yè)技術中心、新型研發(fā)機構等高能級科創(chuàng)平臺,科技領軍企業(y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科技型上市公司等科技企業(yè),及高校、科研院所和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國家級科技企業(yè)孵化器等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熟悉科技創(chuàng)新工作且擔任縣處級以上職務人員。

3.戰(zhàn)略咨詢專家。公共決策咨詢和政策研究領域具有豐碩的成果和較高威望的專家學者。包括熟悉國家和浙江省經濟社會發(fā)展情況和政策的政府咨詢委員會成員;國家有關部委、全國高端智庫、高校的著名專家學者;在科技創(chuàng)新政策研究、戰(zhàn)略規(guī)劃制定、項目管理等領域具備豐富經驗的智庫或咨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4.經濟專家。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具有會計、審計、經濟專業(yè)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取得專業(yè)技術高級資格或水平證書,或企事業(yè)單位、其它社會組織中從事科研經費管理工作的中高級管理人員;省屬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上市公司、大型國有企業(yè)、市級及以上醫(yī)院等財務部門負責人;在銀行、證券、保險、天使投資或創(chuàng)業(yè)投資等金融機構具有5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 專家入庫采取個人申請、定向邀請和交換共享三種方式。

(一)個人申請

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申請人可常年通過“科技攻關在線”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推薦要求,遞交信息是否真實、可靠進行審核,落實推薦責任并上報。

(二)定向邀請

1.對根據(jù)工作需要且符合入庫條件的高層次、緊缺領域專家,由省科技廳主動邀請入庫。

2.根據(jù)科技評審(咨詢)等工作對專家的實際需求,可緊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入庫,經審核后辦理入庫手續(xù)。

(三)交換共享

與國內?。ㄊ?、區(qū)),特別是長三角地區(qū)建立科技專家資源共享制度,吸納高層次及特定技術領域專家入庫。

第七條 專家填寫個人申請信息應準確、完整、全面,學科分類須按標準填報,并對真實性負責。未按要求填報的不予審核通過。

第八條 入庫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影響或干擾;

(二)個人信息得到保護;

(三)按照有關規(guī)定獲取相應勞動報酬;

(四)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的專業(yè)技術領域的評審(咨詢)等活動;

(五)抵制和檢舉評審(咨詢)等活動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六)可自愿退出專家?guī)欤?br />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入庫專家履行以下義務:

(一)定期登錄專家?guī)觳匆蠹皶r更新信息;

(二)接受邀請后,原則上不得無故缺席有關科技活動;

(三)參與評審(咨詢)等活動與本人或所在單位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接受評審(咨詢)等邀請的,應簽署承諾書,嚴格按照要求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同時對所提出的評審(咨詢)意見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

(五)遵守科研學術道德,秉持客觀、公正、獨立原則,按照規(guī)定的評審(咨詢)等活動程序,開展相關工作,提出專業(yè)意見;

(六)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guī)定,嚴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評審(咨詢)等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嚴禁泄露評審(咨詢)等活動的內容、過程、意見、結果及其他不宜公開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評審(咨詢)等活動對象的知識產權。

第十條 專家參加科技評審(咨詢)等活動,不得有以下違規(guī)行為:

(一)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資格;

(二)違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關系”等請托;

(四)引導、游說其他專家或工作人員,影響咨詢、評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過程和結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關方財物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六)出具明顯不當?shù)淖稍?、評審、評估、評價、監(jiān)督檢查意見;

(七)泄漏評審(咨詢)過程中需保密的申請人、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結論等相關信息;

(八)抄襲、剽竊評審(咨詢)對象的科學技術成果;

(九)違反國家科學技術活動保密相關規(guī)定;

(十)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或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違規(guī)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家應予以出庫: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專家的;

(二)年齡超過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的;

(三)存在請托、泄露評審相關信息等嚴重科研失信行為的;

(四)觸犯法律、法規(guī)被追究責任的;

(五)其他不適宜履行專家職責的情形。


 


第三章 專家抽(選)取管理





第十二條 組織開展科技創(chuàng)新戰(zhàn)略和規(guī)劃編制、政策制定、項目榜單編制等咨詢論證,以及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人才計劃實施、平臺基地建設、科技獎勵評審等各類科技活動所需的專家,原則上應從專家?guī)熘薪y(tǒng)一抽(選)取產生。特殊情況下,按程序報批后可邀請非在庫專家作為特邀專家參與評審。

重大、緊急的項目以及確因工作需要的,評審專家可經研究確定,不執(zhí)行隨機抽取、回避、向社會公布等制度。

第十三條 從專家?guī)熘谐椋ㄟx)取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隨機原則。根據(jù)項目類型特點,合理確定專家組組成結構和專家選取條件,由系統(tǒng)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二)精準原則?;陧椖款悇e、領域、主要研究內容等關鍵信息準確設定抽(選)取條件,根據(jù)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等進行精準匹配。

(三)輪換原則。原則上專家每年參與科技評審(咨詢)等活動不超過10次。

(四)回避原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系統(tǒng)予以自動回避,系統(tǒng)不能識別的,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

1.與被評審(咨詢)等活動對象或其所在單位有利害關系的,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成員,獎勵(人才團隊)申報人及參與申報人員,平臺基地建設負責人,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且通過二級市場購買持有股票的除外),與被評審人、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與被評審人、項目負責人等在過去2年內有共同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科技獎勵、發(fā)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系的;

2.本人或直系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與被評審人、項目負責人、承擔(申報)單位、參與單位等在同一家單位工作的(浙江大學為同一學院或同一直屬單位、下屬單位的);

3.同期申報項目與被評審項目屬于同一申報榜單的;

4.被評審人或所在單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5.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咨詢)等的情形。

第十四條 建立專家標識體系,充分利用大數(shù)據(jù)和人工智能等技術,對專家特長領域、研究方向、代表性成果等開展分析研判,開展專家活躍度評價,提升精準性、科學性、匹配度,有效支撐專家抽(選)取和使用工作。

第十五條 因開展科技評審(咨詢)等活動需抽(選)取專家的,應事先提交申請,明確專家條件、結構、數(shù)量、回避要求、選用方式等,經報批同意后實施。

第十六條 抽(選)取專家應遵循以下流程,同時全過程接受監(jiān)督:

(一)以自動抽取和擇優(yōu)選取兩種方式抽(選)取專家。

1.自動抽取。通過系統(tǒng)從專家?guī)旄鶕?jù)設定條件隨機產生評審(咨詢)專家。

2.擇優(yōu)選取。根據(jù)工作需要,可從專家?guī)熘羞x取符合評審(咨詢)活動需要的專家。

(二)通知專家。候選專家的通知一般通過短信通知平臺等方式發(fā)送,須按要求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設定的時間內未收到專家回復,或確認參與的專家數(shù)量不能滿足要求的,按照設定的條件再次抽(選)取并發(fā)送通知,直至滿足專家數(shù)量結構要求。緊急情況下可啟用電話聯(lián)系。

 



第四章 專家?guī)旃芾砭S護





第十七條 專家?guī)煜到y(tǒng)建設運維機構應按照技術先進、功能齊全、好用管用、高效安全的要求,加強專家?guī)煜到y(tǒng)、短信通知平臺的開發(fā)建設和運行維護,強化數(shù)據(jù)安全性、代碼安全性、訪問安全性管理,開展常態(tài)化巡檢巡查,確保系統(tǒng)安全可靠。

第十八條 專家?guī)旃芾頇C構應做好專家信息的動態(tài)管理、審核、標簽設定以及專家服務等工作,強化日常運行管理,加強短信通知平臺的安全管理,對專家抽(選)取、信息查看、短信通知、專家評審、專家回避、專家評價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訴、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九條 專家?guī)觳捎脤嵜乒芾?,由省科技廳對使用人員分級設置使用權限,建立完善授權使用機制。

第二十條 專家信息實行定期更新機制,省科技廳每季度組織專家信息集中更新,確認信息變更情況。

 



第五章 監(jiān)督評價





第二十一條 專家?guī)煜到y(tǒng)建設運維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承諾,做好系統(tǒng)穩(wěn)定運行、維護保障和安全風險防范工作,不得將源代碼托管在第三方代碼庫或存放第三方網盤,不得將共享接口超范圍用于其他業(yè)務系統(tǒng)。

第二十二條 專家?guī)烊粘9芾砣藛T應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和保密承諾,做好專家使用保障工作,不得將專家?guī)熘械拿舾袛?shù)據(jù)未經脫敏處理后直接提供,不得將涉及專家?guī)鞌?shù)據(jù)的移動存儲設備等帶到與工作無關的場所,不得私自修改未經報批的用戶權限。

第二十三條 專家?guī)焓褂萌藛T應嚴格按規(guī)定范圍和要求使用專家,按照“誰使用、誰負責,誰授權、誰負責”要求,妥善保管賬號和密碼,不得借用和轉讓,并對使用本人賬號下的操作負責,授權人員須承擔管理責任。不得因非正當理由使用專家?guī)旎蛄舸鎸<規(guī)熘械男畔⒑唾Y料,不得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

第二十四條 專家?guī)煜到y(tǒng)建設運維人員、專家?guī)烊粘9芾砗褪褂萌藛T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guī)旒皩<倚畔踩`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有關規(guī)定和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

(一)私自訪問、復制、下載專家?guī)熘械男畔⒑唾Y料;

(二)擅自向公眾和其他機構或個人泄露、轉讓、出售專家?guī)熘械男畔⒑唾Y料;

(三)泄露需保密的專家名單、專家意見、評審(咨詢)結論等信息;

(四)未經批準用于評審(咨詢)以外的活動;

(五)影響評審(咨詢)等工作客觀、公平、公正開展;

(六)其他造成較大影響或損失的行為;

(七)與工作相關的其他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專家所在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對科研失信、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如因審核不嚴謹、報告不及時,給相關科技活動造成重大影響的,將按規(guī)定追責。

第二十六條 加強對專家科技評審(咨詢)等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對存在泄漏重要信息、技術秘密或商業(yè)秘密、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反相關工作紀律、廉政紀律和保密規(guī)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理。

因專家個人的違法、違規(guī)等行為對有關單位造成損失的,由專家承擔相應的責任,所涉及項目必要時重新組織評審。

第二十七條 科技評審(咨詢)等活動結束后,使用單位須從業(yè)務水平、工作態(tài)度、質量規(guī)范等方面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履職情況評價分為良好、一般、較差、差四個等級。

(一)嚴格遵守科技評審(咨詢)等工作相關規(guī)定,以客觀獨立、公平公正和嚴肅科學的態(tài)度按期完成相關科技活動的,評價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價為較差:

1.接受邀請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科技評審(咨詢)等活動,且未及時告知的;

2.無故遲到或在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嚴重影響科技評審(咨詢)等工作開展的;

3.自行其是,未按照相關政策規(guī)定、科技評審(咨詢)規(guī)則等進行評判,或連續(xù)3次與評審結果存在嚴重偏離的;

4.存在明顯傾向性或歧視性評價,且拒不說明理由或經核實無正當理由的。

(三)存在擅自披露科技評審(咨詢)等活動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當利益行為等違反相關科技活動工作紀律和保密規(guī)定的,評價為差。

(四)不具備良好等級條件,且不屬于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評價為一般。

第二十八條 專家在科技評審(咨詢)等過程中的履職行為,按規(guī)定納入科研誠信記錄,其中對履職評價等級為差,或為較差且造成嚴重影響的予以出庫處理。同時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立專家培訓制度,通過在線學習、現(xiàn)場培訓相結合方式,加強對專家政策法規(guī)、評審規(guī)則、評審實務和廉政教育等培訓。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fā)〈浙江省科技專家?guī)旃芾磙k法〉的通知》(浙科發(fā)規(guī)〔2020〕15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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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浙科發(fā)規(guī),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 科技, 專家?guī)?/a>, 管理辦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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