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務發(fā)〔2023〕113號《浙江省商務廳印發(fā)關于浙江省商務領域初次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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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務廳印發(fā)關于浙江省商務領域初次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浙商務發(fā)〔2023〕113號
各市、縣(市、區(qū))商務主管部門:
《關于浙江省商務領域初次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已經(jīng)2023年第21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浙江省商務廳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下載:關于浙江省商務領域初次輕微違法行為可不予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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