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糧發(fā)〔2023〕59號《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京糧發(fā)〔2023〕59號
各區(qū)商務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商務金融局、綜合執(zhí)法局: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經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2023年11月21日第31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二、嚴格工作程序,規(guī)范實施行政強制。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不得查封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對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查封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部門先行賠付后,應當及時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fā)生的保管費用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部門承擔。
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依法應當沒收、銷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移送有權部門執(zhí)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查封、扣押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場所等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糧食、工具、設備、賬簿資料。
四、施行日期。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3年11月27日
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