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政發(fā)〔2011〕4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政發(fā)〔2011〕4號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拓寬財政性教育經(jīng)費籌資渠道,根據(jù)《財政部關于統(tǒng)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0〕98號)和《財政部關于調整遼寧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的復函》(財綜函〔2010〕79號),現(xiàn)就我省調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對我省境內所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及外籍個人),按其實際繳納“三稅”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新征收標準執(zhí)行之日起,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實行省、市(含市以下)1∶9的比例共享,就地繳入當?shù)貒鴰臁?br />
三、各級財政部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機構,要嚴格執(zhí)行國家批準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圍和標準,制定和采取有效征管措施,切實加強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確保應收盡收,應繳盡繳,并專項用于發(fā)展教育事業(yè),不得從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及代征手續(xù)費。
四、凡未經(jīng)批準,擅自多征、減征、緩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違反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guī)定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281號),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遼寧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