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價成發(fā)〔2017〕33號《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陜西省物價局關于印發(fā)《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的通知
陜價成發(fā)〔2017〕33號
各設區(qū)市物價局、楊凌示范區(qū)發(fā)展改革局,韓城市物價局,神木縣、府谷縣物價局,各擴權縣(市)物價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了提高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規(guī)范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行為,我局制定了《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依照執(zhí)行。
附件: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陜西省物價局
2017年3月17日
陜西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成本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提高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和透明度,規(guī)范成本信息公開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陜發(fā)〔2016〕16號)和《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加強政府定價成本監(jiān)審工作的意見》(發(fā)改價格〔2016〕132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政府定價的商品或服務成本信息公開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成本信息,是指經營者制作的會計成本信息,以及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商品和服務價格過程中制作的定價成本信息。
第四條 成本信息公開主體,定價成本信息由有定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公開,會計成本信息由經營者負責公開。
第五條 成本信息公開按照會計成本信息、定價成本信息的制作次序,依次公開。
第六條 定價成本信息應當在有定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開;會計成本信息可在價格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開,也可以在經營者門戶網站公開。
第七條 成本信息公開實行定調價公開和定期公開兩種形式。
實行定調價公開的,應在制定或調整價格前公開成本信息。
實行定期公開的,會計成本信息公開時間間隔為1年,定價成本信息公開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年。
第八條 成本信息公開內容:
會計成本信息,包括經營者按照有定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核算的商品和服務會計成本資料,經營量或服務量信息,經營者資產、負債、勞動力使用情況等信息,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定價成本信息,包括經營者上報成本,價格主管部門成本核增核減情況、定價成本及其構成等信息,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成本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十條 成本信息公開實行目錄管理,成本信息公開目錄由省物價局制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 成本信息公開主體應當對公開的成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二條 成本信息公開主體應當對公眾咨詢、質疑或者建議及時答復。由經營者負責答復的,應當將答復情況書面告知有定價權限的價格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但市場競爭不充分、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市場信息不對稱一些領域的商品和服務成本信息公開,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