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辦發(fā)〔2019〕24號《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fā)〔2019〕24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2011年5月5日經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月22日
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全面實施《北京城市總體規(guī)劃(2016年-2035年)》,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jié)約用地制度,健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守住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相關區(qū)政府對市政府《關于調整下達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2006-2020年)有關指標的通知》(京政字〔2017〕17號)確定的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區(qū)長為第一責任人。市政府每年與各相關區(qū)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管理暨永久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第三條 市政府對各相關區(qū)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市規(guī)劃自然資源委、市農業(yè)農村局、市統(tǒng)計局(以下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作為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guī)劃督察的重要內容,與例行督察和專項督察結合實施。
第四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評估)相結合的方法。
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guī)劃期,年度考核每年開展1次,期中考核在每個規(guī)劃期的第三年開展1次,期末考核(評估)在每個規(guī)劃期結束后的次年開展1次。
第五條 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采用評分制。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六條 年度考核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主要檢查上一年度各相關區(qū)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七條 各相關區(qū)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考核部門年度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評價指標開展自查,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己瞬块T根據自查情況和量化評分、督察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并將考核結果及整改建議向市政府報告。
第八條 遇期中考核、期末考核(評估),年度考核納入其中。
第三章 期中考核
第九條 期中考核由考核部門組織開展,主要檢查規(guī)劃期前兩年各相關區(qū)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條 各相關區(qū)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考核部門期中考核工作要求和基本評價指標開展自查,在期中考核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己瞬块T根據情況進行實地抽查,根據各區(qū)自查、實地抽查和量化評分、督察檢查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并將考核結果及整改建議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評估)
第十一條 期末考核(評估)由市政府組織考核部門開展,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
第十二條 各相關區(qū)政府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結合考核部門期末考核(評估)工作要求和基本評價指標開展自查,在規(guī)劃期結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向市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自查報告,并抄送考核部門。
第十三條 考核部門對各相關區(qū)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實地抽查,根據各區(qū)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考核、期中考核等對其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形成規(guī)劃期內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評估)報告,報市政府。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每年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區(qū)給予表揚和獎勵。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土地整治資金等方面予以傾斜。
第十五條 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或發(fā)現問題突出的區(qū),市政府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相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紀檢監(jiān)察機關按程序對其依規(guī)依紀依法問責。
第十六條 將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每年抄送組織、審計等部門,作為對相關區(qū)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評價、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11年5月5日經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的《北京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