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人發(fā)〔2007〕35號《廣東省人事廳關于轉發(fā)〈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復函〉的通知》
《廣東省人事廳關于轉發(fā)〈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復函〉的通知》
粵人發(fā)〔2007〕35號
各市、縣(區(qū)、縣級市)人事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xiàn)將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通知》(粵價函〔2007〕629號)轉發(fā)你們,并就有關問題一并通知如下:
一、對申報評審(考核認定)人員收取的評審(認定)費、考試費、答辯費、論著鑒定費,不論評委會評審(考核認定)結果通過與否,所繳費用一律不予退還。
二、評審通過或考核認定合格人員,依粵價函〔1998〕496號文件規(guī)定,按每證8元標準收取資格證書費。
三、市、縣人事部門報送高、中級專業(yè)技術資格申報材料的送審費,待商省物價、財政部門明確后,另文通知。
四、各評審收費單位接本通知后,請盡快到當?shù)匚飪r部門申(換)領《廣東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許可證》,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收據(jù),按規(guī)定標準收費,收費收入按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自覺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
附: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專業(yè)技術資格評審費標準的復函》(粵價函〔2006〕629號)
廣東省人事廳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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