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政辦〔2017〕212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龍政辦〔2017〕212號
新羅區(qū)人民政府,龍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龍巖高新區(qū))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保障性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保障性住房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認真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以建立購房與租房并舉、市場配置與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進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構建多層次住房保障供應體系,規(guī)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請資格審核、配租配售與后續(xù)管理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和規(guī)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體制,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意見》(閩政〔2011〕88 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財政廳關于加快推進城鎮(zhèn)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意見》(閩建住〔2017〕10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龍巖市區(qū)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龍政綜〔2010〕414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保障房配置網上公開工作的通知》(龍政辦〔2016〕115號)等文件精神,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范圍內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審核、分配、使用和監(jiān)督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第三條 申請人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家庭成員僅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共同申請人應當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間具有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或者扶養(yǎng)關系。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廉租住房
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戶籍在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劃分范圍(具體劃分范圍詳見附件一,以下簡稱“劃分范圍”)內的,須取得新羅區(qū)戶籍滿1年,并在新羅區(qū)工作或居住。申請人戶籍在劃分范圍外的(新羅區(qū)城市低保對象除外),除須取得新羅區(qū)城鎮(zhèn)戶籍滿1年,還應在劃分范圍內有穩(wěn)定職業(y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新羅區(qū)連續(xù)繳納養(yǎng)老保險滿1年且在申請時繳存狀態(tài)仍然正常。
2.自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含單身人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360元;
3.家庭人均財產低于42720元;
4.在新羅區(qū)范圍內無自有房產(含住房和非居住類房屋,下同);
5.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含)起,未擁有機動車輛(微型貨車、低速貨車、二輪摩托車、三輪摩托車除外,下同);
6.單身人員須年滿40周歲(新羅區(qū)城市低保對象除外)。
(二)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戶籍在劃分范圍內的,須取得新羅區(qū)戶籍滿1年,并在新羅區(qū)工作或居住。申請人戶籍在劃分范圍外的,應在新羅區(qū)范圍內有穩(wěn)定職業(y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新羅區(qū)連續(xù)繳納養(yǎng)老保險滿6個月且在申請時繳存狀態(tài)仍然正常;或申請人應持有新羅區(qū)居住證,并在新羅區(qū)工作或居住。
全日制大學應屆畢業(yè)生不受戶籍和繳納養(yǎng)老保險年限限制,只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且在新羅區(qū)繳納養(yǎng)老保險。
2.自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單身人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1044元;
3.家庭人均財產低于153132元;
4.在新羅區(qū)范圍內家庭人均自有房產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5.申請家庭自申請之日(含)起,未擁有機動車輛;
6.單身人員須年滿20周歲。
(三)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戶籍在劃分范圍內的,須取得新羅區(qū)戶籍滿1年,并在新羅區(qū)工作或居住。申請人戶籍在劃分范圍外的,應在新羅區(qū)范圍內有穩(wěn)定職業(y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新羅區(qū)連續(xù)繳納養(yǎng)老保險滿4年且在申請時繳存狀態(tài)仍然正常;或申請人應持有新羅區(qū)居住證,并在新羅區(qū)工作或居住。
駐巖部隊干部、士官不受戶籍和繳納養(yǎng)老保險限制。
2.自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712元,單身人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
3.家庭人均財產低于86136元;
4.在新羅區(qū)范圍內家庭人均自有房產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5.申請家庭僅限于擁有一輛機動車輛,機動車排量在1.6升(含)以下且引擎不帶渦輪增壓;
6.單身人員須年滿20周歲。
上述(一)至(三)款在新羅區(qū)累計繳滿養(yǎng)老保險15年的申請人,均不受穩(wěn)定職業(yè)和簽訂合同限制;申請家庭成員中含有不同代系結構的家庭,該家庭申請人也須滿足相應的戶籍或養(yǎng)老保險條件。
(四)限價商品住房
申請家庭須符合《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龍巖市區(qū)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龍政綜〔2012〕178號)規(guī)定的申請條件。
申請家庭在滿足本條(一)至(四)款申請條件的同時,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還應同時滿足相關要求方可申請保障性住房:
1.申請家庭在申請之日(不含)前轉讓自有房產未滿1年的,原自有房產面積應未超過規(guī)定住房準入標準,且應計入控制標準面積。
2.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yōu)惠政策購房,或發(fā)生過分家析產、贈與轉讓行為的,原自有房產面積應未超過規(guī)定住房準入標準,且應計入控制標準面積;租住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管理或單位的公房,應作出退房承諾。
3.因離異房產歸屬配偶方的,在申請之日時離異時間已滿2年。
4.因重大疾病急需醫(yī)治致貧等情況須轉讓自有房產后出現住房困難的家庭,可視同為無房戶依照收入情況提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申請。
5.申請人直系親屬在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有兩套/處(含)以上住房,但申請人及直系親屬合計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未超過30平方米;或申請人直系親屬在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有單棟自建房的,建筑面積未超過200平方米且人均未超過30平方米。
6.自有房產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屬于C級或D級又無能力改建的,可視同為無房戶,但應作出拆遷安置或有能力改建時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承諾。
上述內容中相關標準遇有調整,以市政府公布為準。
第五條 提出申請
申請人自行登陸“龍巖住房保障網”(https: //www.lyzfbzw. com),通過“龍巖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選擇所需的保障性住房種類進行日常網上申請。申請人應如實填報《申請審批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簽署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收入、財產和住房等情況的《授權書》,到戶籍、工作單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必備的申請材料。
第六條 審批流程
保障性住房配置各責任單位應嚴格按照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保障房配租配售審批流程圖(附件二),并根據市《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保障房配置網上公開工作的通知》(龍政辦〔2016〕115號)文件規(guī)定的工作職責,在規(guī)定的辦理時限內完成龍巖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網上審批,實現“業(yè)務公開、過程受控、全程在線、永久追溯”和住房配置環(huán)節(jié)程序標準化、流程統一化、監(jiān)察信息化和服務透明化。效能監(jiān)察部門對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業(yè)務審核,導致超時預警又不及時整改的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追查問責。
第七條 輪候序號產生
經公示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以網上提交保障性住房申請的時間先后作為輪候序號產生的依據,并以此建立輪候名冊,輪候序號結果在“龍巖住房保障網”公布。
第八條 輪候家庭管理
輪候家庭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前,市房改辦根據輪候時間、輪候家庭基本情況變化,提請民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資格條件復核。輪候家庭人口、收入、財產和住房面積等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作出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決定,并向申請家庭發(fā)出取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資格通知書。
申請家庭在輪候期間,因家庭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及時主動向市房改辦申報。
第九條 分配選房
市房改辦根據房源供應情況,按照輪候序號先后組織輪候家庭參加選房活動,并向申請家庭發(fā)出配租配售書面通知。原則上每季度公布選房名單和安排選房一次,并視情調整。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現場選房等配租配售工作。選房工作公開進行。
對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yōu)撫對象、市級以上勞模及省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全國英模、平時榮立二等功戰(zhàn)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市級以上見義勇為及軍烈屬稱號獲得者、臺灣青年來閩創(chuàng)業(yè)就業(yè)的高層次人才等,以及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救助對象和實施分類保障對象,按照規(guī)定程序審核符合條件后,依照有關規(guī)定條款優(yōu)先安排選房。
第十條 住房保障標準及配租配售標準
保障性住房供應按照房源戶型、面積與申請家庭人口數相對應的原則進行安排。具體如下:
保障對象 | 標準(平方米) | 單身 | 2人至4人 | 5人及5人以上 |
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對象 | 住房保障標準 | 20平方米 | 人均15平方米 | |
配租標準 | 一房型(鐵山保障房可選50㎡以下二房房源) | 二房型(超面積控制在25㎡以內) | 三房型(超面積控制在25㎡以內) | |
經濟適用住房對象 | 住房保障標準 | 40平方米 | 70平方米 | |
配售標準 | 不限 | |||
限價商品住房對象 | 住房保障標準 | 50平方米 | 90平方米 | |
配售標準 | 不限 |
自有房產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積按其自有房產建筑面積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計算。因重大疾病等情況需照顧、監(jiān)護的單身人員,以及年滿70周歲的單身人員可參照2人戶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二房型房源。
第十一條 實行租金、售價差別化管理
物價部門會同住建、財政部門,制定和調整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以保證正常運營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區(qū)域、不同房屋類型等因素合理確定。
物價部門依法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施管理。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超過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場評估價收取。
第十二條 租賃補貼標準
租賃補貼發(fā)放標準結合住房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申請家庭支付能力、財政承受水平以及人均居住面積和住房保障水平等情況合理確定,并動態(tài)調整,向社會公布。
符合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申請家庭應持租賃合同(普通住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租賃發(fā)票等材料提出申請,相關申請受理、審核、準入程序按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資格準入程序執(zhí)行,并與現行的龍巖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相銜接。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未配租家庭,租賃補貼按人均可享受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予以保障,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6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補貼3元,租賃補貼按季度發(fā)放。租賃補貼發(fā)放時間以進入輪候的下一個月起算。
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規(guī)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yǎng)城市特困人員,參照分類保障的做法和要求,由其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統一向市房改辦提出申請,并提交必備的申請材料,經相關部門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城市特困人員發(fā)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三條 改變保障方式的處理
城鎮(zhèn)住房保障采取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逐步轉向以租賃補貼為主。
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存量較大的情況下,以實物配租為主進行保障;當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存量較小或無房源可供配租時,申請家庭(含輪候家庭和原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家庭)應通過住房租賃市場租住中小戶型住房后,再提出租賃補貼申請。當有房源退出時,租賃補貼家庭改實物配租的,經向市房改辦申請批準后,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安排選房。
當無經濟適用住房可供配售時,輪候家庭經相關部門復核后可直接轉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因工作地點較遠等原因造成不便的已入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擬改變保障方式領取租賃補貼的,須主動提出退租申請并提交相關租賃證明材料,經核實后準予發(fā)放租賃補貼,原則上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變更保障方式。租賃補貼發(fā)放時間以批準的下一個月起算。
第十四條 選房活動開展后不選房、不購(租)房的處理
(一)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輪候序號作廢,不再保留選房資格,需重新提出申請:
1.已簽訂認購協議書的;
2.已簽訂保障性住房租賃或購房合同的;
3.因自身原因,簽訂的保障性住房租賃或購房合同被解除的。
(二)申請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保留下批次選房資格,并按輪候序號安排在下批次選房對象之后:
1.不參加當期選房活動的;
2.參加當期選房活動但放棄選房的;
3.選定住房后不簽訂租賃合同或認購協議書的。
累計兩次放棄選房的,需重新提出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同時停止發(fā)放租賃補貼)。
第十五條 簽訂合同和辦理權屬登記
(一)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申請人夫妻雙方應共同與房屋銷售單位簽訂購房合同;銷售單位應及時將每批次購房者名單報市房改辦備案。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應根據市房改辦發(fā)放的《準購證》辦理權屬登記,并應當注明“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有限產權”和土地性質。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承諾在喪失保障資格時主動及時退房,并須提供擔保人進行履約擔保。
保障性住房申請人在簽訂購(租)房合同后,原租住的公房應及時騰退。
第十六條 信息弄虛作假家庭的處理
在審核、公示過程中或已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后發(fā)現申請家庭因弄虛作假被舉報查實的,由市房改辦作出取消申請資格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并通過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予以公開曝光。該類家庭被取消申請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性住房,并記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jiān)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保障家庭交易行為的限制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保障家庭在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之前,不得擁有其他房產(車位、車庫除外);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未解除租賃合同的,不得擁有其他房產,擬擁有其他房產的,應退出承租的住房。已納入保障家庭的子女,在交房之日起保障滿3年后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可申請退出保障名單,解除交易限制,重新申請保障性住房。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等房地產管理部門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已完成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取得、回購、解除租賃合同證明材料及解除房產交易行為限制通知后,方能辦理保障家庭擁有其他房產的合同網上備案等相關權屬登記手續(xù)。
第十八條 完善保障家庭復核審查機制
建立對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每3年為周期的復核審查機制。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加強動態(tài)跟蹤管理,會同街道辦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社區(qū)居委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配租家庭居住狀況核查,并將保障家庭變化情況提供市房改辦;市房改辦提請民政等相關部門進行資格條件復核審查并予以認定。
保障家庭在保障期間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主動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九條 房源調換管理
符合第十條規(guī)定的已配租單身人員申請調換二房型房源,以及由于各種原因增加人口申請調換相應房源的,須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可以在本小區(qū)內房源允許的情況下給予調換;由于各種原因減少人口,超出配租標準的,應在本小區(qū)內視房源情況服從調換相應房源。承租戶雙方自愿互換房源的,經雙方提出書面互換房源申請,經審批后視房源情況予以安排調房。各小區(qū)承租戶自愿調換至鐵山保障房的,須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予以安排調房;當鐵山保障房入住率達90%時,則停止審批調換。
第二十條 加強后續(xù)監(jiān)督管理和服務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保障性住房產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加強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明確保障對象的權利和義務,載明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規(guī)定、處罰以及其他違反使用規(guī)定的責任等事項。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了解保障對象家庭成員變動情況及住房使用情況。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或其他管理單位在進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招投標時,應明確中標企業(yè)除了履行保障性住房物業(yè)管理服務職責外,還有義務配合做好保障性住房居住情況的監(jiān)管工作,包括建立保障性住房住戶、住房檔案,將住戶入住情況登記造冊,及時了解和掌握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轉租、轉借、調換、經營、轉讓、閑置等情況,發(fā)現違反規(guī)定使用保障性住房以及住戶的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變化等情況,應當及時通知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或其他管理單位。對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報物業(yè)主管部門將該企業(yè)納入不誠信企業(yè)名單。
保障性住房住戶有義務配合物業(yè)服務企業(yè)、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或其他管理單位對保障性住房使用情況的核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違規(guī)使用行為的處理
(一)對騙取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惡意欠租、無正當理由長期閑置(三個月以上),違規(guī)轉租、出借、調換、轉讓和自行裝修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等行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責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調整租金等方式處理,直至收回住房。
(二)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發(fā)現有違規(guī)行為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責令其限期按原購買價格退回房屋。
存在保障性住房違規(guī)使用行為且拒不執(zhí)行處理決定的,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并記入住房保障誠信檔案,該類家庭不得再次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請。
第二十二條 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
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代理未取得完全產權的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買賣業(yè)務。違規(guī)代理的,注銷其機構備案和取消其機構網簽資格。
第二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回購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即申請家庭全體成員,下同)購買保障性住房不滿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書面申請回購:
(一)購房人出國定居的;
(二)購房人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原因造成經濟困難的;
(三)購房辦理公積金、商業(yè)貸款等住房貸款,因購房人(借款人)不歸還逾期貸款被法院裁定、判決、調解、強制執(zhí)行的。
回購價格為保障性住房原購買價格。
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的起始時間,以保障性住房契稅稅票開具之日或《不動產權證》發(fā)證之日或買賣合同約定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天后開始計算為準。
第二十四條 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的取得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a href='http://www.fl1002.com/law/5602.html' title='國發(fā)〔2007〕24號《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target='_blank'>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7〕24號)下發(fā)之前,即2007年8月7日(不含7日)之前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滿五年的,購房人須按照提出書面申請之日的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與原購房價格差價(以下簡稱“差價”)的5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稅費按規(guī)定繳納。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購買的保障性住房滿5年的,按提出書面申請之日的差價的70%繳納。
面向特定群體銷售的限價商品住房,當購房人購買限價商品住房不滿5年確因工作變動離開龍巖、或擬購買他處住房的,經批準可按照購房人提出書面申請之日的差價的10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提前取得完全產權。
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購房人取得完全產權應繳納的差價款,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第二十五條 對不符合保障條件家庭的處理
(一)經復核審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時,市房改辦應作出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決定,簽訂合同的部門應解除租賃合同。
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條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可直接改簽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合同,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繼續(xù)租住原住房;既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又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該家庭保障資格,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書面通知并予以清退。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依法收回其承租的房屋,并依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又擁有其他房產且超過規(guī)定住房準入標準的,取消其保障資格,解除原租賃合同。若擁有的其他房產尚未交付使用有過渡周轉需求的,須簽訂履約擔保租賃合同,限期在其擁有的其他房產交付之日起6個月內退出承租房屋,其繼續(xù)承租期間的租金標準: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對象按原租金標準收取;其他對象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外租金標準收取。在規(guī)定時間內仍不退出的家庭,按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外租金標準的1.5倍收取,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中心依法收回其承租的房屋,并依法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2007年8月7日(含7日)之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又因各種原因(購買、繼承、受贈、分家析產、征遷等)擁有其他房產(車位、車庫除外)且超過規(guī)定住房準入標準的,參照省政府閩政〔2011〕88號文件關于健全退出機制的有關規(guī)定,購房人通過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土地收益等價款按退出之日的差價的100%繳納。
第二十六條 保障性住房的財產權繼承
保障性住房購房人(承租人)及其配偶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應主動向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申報對房屋進行處理。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時已納入申請家庭成員的,可依法繼承該房屋的財產權。當時未納入申請家庭成員的其他合法繼承人,購買未滿5年的,須按提出書面申請之日的差價的10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提前取得完全產權后,方可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購買滿5年后,可按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向政府交納差價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再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
申請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時已納入申請的家庭成員,經審核仍符合保障條件的,可以繼續(xù)承租該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條 回購資金及土地收益價款管理
保障性住房回購資金從市級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保障性住房購房人超過規(guī)定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所繳納的價款(扣除成本價)以及取得完全產權須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交國庫。
第二十八條 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洱垘r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龍巖中心城市主城區(qū)保障性住房申請資格審核配租配售和后續(xù)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龍政辦〔2015〕257號)文件同時作廢,之前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此實施細則為準。
附件:1.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劃分范圍
2.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保障房配租配售審批流程圖
· 1.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劃分范圍.doc
· 2.龍巖中心城區(qū)主城區(qū)保障房配租配售審批流程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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