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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公綜〔2016〕6號《廈門市公安局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jiān)管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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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公安局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jiān)管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廈公綜〔2016〕6號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屬相關單位,市各財產保險公司、市保險行業(yè)協會:


現將《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fā)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辦法》內容,嚴格執(zhí)行各項工作規(guī)范要求,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二、交警支隊要組織專題培訓。


三、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交警支隊、各公安分局要按照《辦法》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正確采取引導協商、微信處理、遠程定責、派警處置等方法,進一步推動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處快撤”,努力排堵保暢。


四、市公安局宣傳處要牽頭開展宣傳引導工作,提高市民對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工作機制的知曉率和認可度。


五、各保險公司要按照《辦法》要求,及時完善理賠流程,提高保險服務質量。對理賠過程中發(fā)現存在虛構事故事實、惡意擴大損失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與交警部門溝通,申請對案件進行核查,共同打擊騙賠行為。


廈門市公安局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jiān)管局


2016年1月8日



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保障本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提高財產損失交通事故處置效率,緩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擁擠堵塞,維護交通事故當事人和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廈門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4號),結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是指對在本市行政區(qū)域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發(fā)生的僅造成財產損失且不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交通事故(以下簡稱“財產損失交通事故”),依據“模糊責任”定責規(guī)則確定各方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方式。


“模糊責任”定責規(guī)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該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并共同承擔其他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會同廈門保監(jiān)局、市保險行業(yè)協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事故快處系統”),根據實際需要分派使用權限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廈門保監(jiān)局、市保險行業(yè)協會、廈門市保險事故車輛拆檢定損中心(以下簡稱“定損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服務點(以下簡稱“快處點”)、相關保險公司以及當事人。


自行協商


第四條各方車輛損失均不超過一萬元(無需辦理保險理賠的不受此限),且沒有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情形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車輛可以移動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由當事人或者交通協管員、交通志愿者對現場拍照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需要辦理保險理賠的,可以按本辦法當場協商或通過廈門交警微信公眾平臺(以下簡稱“微信平臺”)自助處理。


第五條當事人當場協商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向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處理服務電話“0592-5650110”報備;


(二)各方當事人應當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駕駛事故車輛一起到定損中心或指定的“快處點”進行事故確認和定損理賠,快處點不具備定損條件的,應當引導當事人到定損中心定損理賠。


(三)定損中心或快處點交通警察或其他專職工作人員應當收存當事人自行拍攝的現場照片,當事人未拍照的應分別對各方事故車輛拍照取證,指導、協助當事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單》,并將相關照片及駕駛人、車輛信息錄入“事故快處系統”。


當事人無法在定損中心或快處點工作時間(7:30-19:30)內到達的,可以選擇微信處理或報警。


第六條當事人通過“微信平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使用手機應用微信搜索關注“XMITCC”或者“廈門交警”,加入“微信平臺”(已經關注的無需重復);


(二)根據微信的向導提示標注位置、拍攝現場照片,并提交“微信平臺”;


(三)“微信平臺”工作人員調查處理:


1.聯系當事人:通過微信平臺反饋的電話號碼與當事人聯系,并通過其獲得其他各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


2.查詢車輛信息:查詢機動車登記信息并比對現場車輛的特征,從外觀上排除使用偽造、變造車牌的情況。


3.調查事故事實及成因。一是確認該交通事故現場周邊是否有攝像頭可以看到該現場,若有,則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遠程快速處理;二是審核當事人上傳的照片,對于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指導當事人重拍或者補拍;三是通過電話詢問是否有人受傷,車輛是否可以移動,并詢問各方當事人事故發(fā)生的經過。電話詢問前應提示當事人有錄音,詢問結束后應保存相關的視頻、圖片及錄音資料。


4.責令撤離現場:對當事人尚未撤離現場的,責令其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告知其拒不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法律責任。


5.確定事故責任:根據現場照片和對當事人電話詢問的情況,提出事故責任劃分的意見;當事各方不同意的,告知其立即駕駛事故車輛一起到快處點,由快處點交通警察根據“事故快處系統”對本起交通事故保存的相關證據確定事故責任,并對當事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6.錄入信息:將事故有關的信息錄入“事故快處系統”,并向各方當事人發(fā)送手機短信,告知事故的定責結果、《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單》單號、查詢密碼以及相關的救濟途徑。


(四)定損。各當事方應當在事故發(fā)生后24小時內,由原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人駕駛事故車輛到定損中心進行定損。


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不在“微信平臺”運行時間(7:30-19:30)段的,當事人應當報警處理。


第七條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無爭議,但對事故責任劃分有爭議的,由快處點交通警察根據車輛碰撞痕跡、當事人的陳述及其拍攝的照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對當事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


民警快速認定


第八條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當事人離開現場涉嫌逃逸的;


(二)當事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有一方車輛損失明顯超過一萬元,且當事人需要向保險公司索賠的;


(四)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涉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


(五)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的;


(七)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


(八)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對現場拍照或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當事人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據《廈門經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guī)定》對未撤離的當事人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九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情形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規(guī)定認定事故責任:


(一)各方車輛損失均不超過三萬元的,由一名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并依據“模糊責任”定責規(guī)則當場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一方車輛損失超過三萬元,且當事人可以自行移動車輛的,由一名交通警察到場收集、固定交通事故現場證據后,引導當事人到快處點處理;現場處警交通警察應當告知當事人處理的具體地點,并將相關證據資料通過“事故快處系統”等方式傳輸給快處點,由快處點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三)在交通高峰期發(fā)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按照本條第二項處置;


(四)一方車輛損失超過三萬元,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或雖然可以自行移動車輛但無法在快處點工作時間(7:30-19:30)內到達的,由轄區(qū)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處理;


(五)本轄區(qū)未設置快處點的,發(fā)生本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引導當事人到本轄區(qū)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處理。


第十條交通警察在巡邏或其他執(zhí)勤執(zhí)法工作中發(fā)現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協助當事人自行協商,也可以當場認定事故責任或引導至快處點處理;當事人報警處理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處警的交通警察應當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處理。


屬于當場認定事故責任的,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對當事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屬于引導當事人到快處點處理的,由快處點交通警察進行事故認定并依法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當事人共同簽名后,由交通警察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簽的,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有關情況并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注明,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交通警察現場快速處理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后再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當事人拒不撤離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協助聯系清障車,將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當事人指定的地點。


第十二條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在現場報警,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當事人又無法提供交通事故證據,但當事人要求當場提供交通事故證明的,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載有關情況后,當場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交通警察快速認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將相關的現場照片、駕駛人及車輛信息錄入到“事故快處系統”。


遠程快速處理


第十四條全市各級公安機關通過視頻監(jiān)控設備發(fā)現的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可以移動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實行遠程快速處理。


第十五條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負責接警和視頻監(jiān)控管理的部門應當通過報警信息或視頻巡查,積極主動地尋找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在發(fā)現道路交通事故后,按以下流程處置:


(一)聯系當事人??梢酝ㄟ^報警信息或機動車登記信息盡快與其中一方當事人取得聯系,并通過其獲得其他各方當事人的聯系方式。具備遠程快速處理條件的,可以暫緩派警。


(二)查詢車輛信息。通過查詢機動車登記信息并比對現場車輛的特征,從外觀上排除車輛與登記信息不符的情況。


(三)調查事故事實及成因。一是確認該交通事故是否有視頻記錄;二是對現場情況通過遠程攝像頭拍照取證,具備錄像功能的,還可以采集視頻資料;三是通過電話詢問是否有人受傷,車輛是否可以移動,并詢問各方當事人事故發(fā)生的經過。電話詢問前應提示當事人有錄音,詢問結束后應保存相關的視頻、圖片及錄音資料。


(四)責令撤離現場。責令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告知其拒不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法律責任。


(五)確定事故責任。根據現場照片和對當事人電話詢問的情況,適用簡易程序并依據“模糊責任”定責規(guī)則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六)錄入信息。將事故有關的信息錄入“事故快處系統”,并向各方當事人發(fā)送手機短信,告知事故的定責結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單號、查詢密碼以及相關的救濟途徑。


(七)定損。各當事方應當在事故發(fā)生后72小時內,由原駕駛人或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人駕駛事故車輛各自到定損中心進行定損。


第十六條在遠程快速處理時,發(fā)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處理,指派交通警察到場處置:


(一)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涉嫌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


(二)當事人離開現場涉嫌逃逸;


(三)當事人有飲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


(四)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具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遠程快速處理的工作人員在固定證據后應責令當事人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第十七條對經責令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出警;交通警察到場后,應強制撤離現場,并參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其他


第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單》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機動車種類和號牌、駕駛人身份信息、聯系電話、交通事故形態(tài)、碰撞部位、事故責任等。


第十九條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完畢后,相關的事故證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單》保存在“事故快處系統”中。當事方可以憑單號和查詢密碼在互聯網上查看相關的證據或下載、打印文書。


第二十條事故車輛損失輕微,不需要拆檢定損的,可以在具備簡易定損條件的快處點定損。


第二十一條對造成人員傷亡以及其他不適用本辦法實行快速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


對未投保車輛損失險的當事方,采用“模糊責任”確定其承擔自己的損失的方式可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由轄區(qū)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機構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


第二十二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fā)生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通知承保的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及時受理與賠付;屬于單方事故的,由保險公司直接受理。


保險公司在直接受理單方交通事故案件時發(fā)現駕駛人涉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的,可以報警處理。


第二十三條依照本辦法實行快速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以下方式理賠:


(一)一方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應依法賠償無責方的損失,并由責任方車輛所有人(被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責任方也可以請求責任保險的承保保險公司直接向無責方賠償保險金;責任方怠于賠償或怠于請求,無責方可以直接向責任方投保責任保險的承保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方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法律法規(guī)、保險合同和相關規(guī)定進行受理和賠償。如有不足部分,無責方可以繼續(xù)向責任方索賠。


(二)有多個過錯方,各當事人共同承擔事故責任,即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并共同承擔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責任的,由各車輛所有人(被保險人)各自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因保險理賠或民事訴訟事宜,需要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可以憑《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單》到轄區(qū)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機構開具。


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時,應當審核相關證據材料,調查、補齊當事人身份信息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定損后發(fā)現財產損失超出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限額的,由轄區(qū)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機構審核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交通事故真實性后,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單》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法確認真實性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警察當場認定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定損后發(fā)現財產損失超出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限額的,由轄區(qū)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機構審核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交通事故認定正確后,在原認定書上簽注審核結論。經審核認為原事故認定有誤的,重新調查、認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交通警察當場作出的事故認定、遠程快速處理作出的事故認定及快處點交通警察作出的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24小時內向事故發(fā)生的地點所在轄區(qū)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機構申請復查。轄區(qū)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處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書面送達申請人。復查結論可以是維持或撤銷并重新作出認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復查結論有異議、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或協商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十八條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按本辦法要求作出事故認定或未對當事人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含應當自行撤離而未撤離的行為)進行處罰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情形輕重對責任民警予以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存在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的微信信息或者有其他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等行為,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辦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故意制造或虛構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款的行為,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二年。2009年5月15日發(fā)布的《廈門市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辦法》(廈公交警通〔2009〕32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公安局辦公室2016年1月8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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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廈門市, 廈門市人民政府, 廈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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