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財資〔2016〕10號《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市級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市級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廈財資〔2016〕10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guī)范市級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產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資產管理效率,特制訂《廈門市市級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廈門市市級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廈門市財政局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廈門市市級財政性投融資
項目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資產管理,建立財政性投融資資金支出全過程監(jiān)管機制,實現項目管理與資產管理相銜接,提高財政資金、資產使用效益,完善監(jiān)督制約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fā)〔2014〕45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81號),以及《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財資〔2015〕90號)、《廈門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預決算管理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50號)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資產(以下簡稱“項目資產”)是指由國家、省、市有關部門批準或者立項,全部或者部分資金由市級財政資金安排(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通過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資金等)建設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道路、橋梁、管線、隧道、地塊、碼頭、綠化、下穿通道、護岸、水庫工程、軌道交通、海堤開口等公共基礎設施、固定資產。
第三條項目資產管理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項目管理與資產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二)堅持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全過程管理和追蹤問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的業(yè)主單位(即《基本建設財務規(guī)則》所稱的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項目資產管理單位。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市財政局為財政投融資項目建設期間財務活動,以及項目形成資產的監(jiān)管單位,負責完善項目資產管理制度體系,對財政投融資項目建設期間的財務活動及所形成項目資產實施全過程監(jiān)管和追蹤問效。
市財政局授權所屬的市行政事業(yè)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資產中心”)負責項目資產管理的具體工作,包括備案、統(tǒng)計,以及對項目建設、資產移交、財務核算、資產使用、處置等的管理,協(xié)助市財政局開展項目資產管理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監(jiān)督等。
業(yè)主單位為項目建設過程中工程建設、財務管理、財產物資清查以及資產形成過程中通過建設成本核算確定資產價值、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xù)的責任單位。具體負責督促項目按期完工盡快形成資產,進行項目建設成本積累,在項目(或子項目)竣工達到可使用狀態(tài)時依據建設成本積累資料計算項目(或子項目)的總成本,為該項目(或子項目)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確定資產賬面價值等提供依據,與項目資產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xù),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及財務決算,做好項目管理向資產管理過渡的相關工作。
項目資產管理單位為項目資產管理的責任單位。具體負責項目建設形成資產后按照政府資產管理的有關要求對項目資產進行產權管理、使用管理、養(yǎng)護管理等,確保政府資產完整。項目資產管理單位主要包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規(guī)定、部門職能等確定的,或者項目立項時已明確的,或者由市委市政府另行指定的對項目建成后所形成資產擁有產權,或者負有使用或管理責任的單位。一般為市屬行政事業(yè)單位,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的企業(yè)。
第六條按照項目資產產權、使用或管理權歸屬劃分管理權限,項目資產管理單位為市級單位的項目資產由市財政局管理,為區(qū)級的由相應區(qū)財政部門管理;暫未明確項目資產管理單位的,統(tǒng)一先由市財政局管理,待項目資產管理單位確定后,屬于區(qū)級的再交由相應區(qū)財政部門管理。
第三章項目備案及臨時性使用管理
第七條建立項目備案制度。業(yè)主單位應在項目概算批復后30日內,或者接到市政府有關建設任務后的60日內,將投資計劃、代建單位等項目總體情況向市資產中心進行項目備案。
常規(guī)項目立項階段即明確項目建成后的項目資產管理單位,項目在報送備案前未明確項目資產管理單位的,由業(yè)主單位在備案時一并報告。項目竣工驗收后,仍無法確定項目資產管理單位的,由業(yè)主單位代管。
同一項資產經批準多次改建、擴建和修繕的,應分別備案。
第八條建立臨時性使用項目資產審批制度。項目(或部分子項目)建成達到使用狀態(tài)后,原則上均應及時移交給項目資產管理單位使用、管理,因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暫時由業(yè)主單位或項目資產管理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進行使用、管理的,為臨時性使用。臨時性使用資產需經項目資產管理單位同意,臨時性使用期間項目資產管理責任主體仍為業(yè)主單位不變。
其中臨時性使用項目資產可能產生收益的,使用前由業(yè)主單位經項目資產管理單位同意,并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明確臨時性使用單位、使用年限,以及收支、管理等體制后方可使用。
市政府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項目資產移交及管理
第九條建立項目資產移交和賬務處理情況備案制度。項目(或部分子項目)建成達到使用狀態(tài)后,業(yè)主單位應及時與項目資產管理單位辦理移交手續(xù),項目資產管理單位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不論是否已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子項目按現狀移交)。其中:《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政園林管理維護事項與支出責任的通知》(廈府〔2015〕111號)明確的市級新建市政道路及附屬設施可在投入使用后半年內完成移交、賬務處理及報備工作,保障性住房等用于解決困難家庭民生問題的政策性住房在完成移交后,可先行投入使用,但應在60日內辦理相關賬務處理及備案等工作,其余項目(或部分子項目)均應在辦理完成移交、賬務處理及備案等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具體辦法如下:
(一)業(yè)主單位與項目資產管理單位非同一主體的,雙方應辦理正式移交手續(xù),移交應采用市資產中心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移交表格,并按要求附相關材料,明確資產的實物量和賬面價值。項目資產管理單位應于接收后、投入使用管理前(或使用后規(guī)定期限內),做好相應的財務賬和資產賬的賬務處理,并向市資產中心進行項目資產移交備案和賬務處理情況備案。
項目資產管理單位為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可做增加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產成品、公共基礎設施及其明細等)和凈資產(資產基金、非流動資產基金等)的賬務處理,項目資產管理單位為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yè)的按照有關企業(yè)財務規(guī)定處理,并均應于賬務處理后進入市財政局“廈門市政府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按照政府資產管理有關規(guī)定錄入資產卡片并進行“一物一卡”管理。資產賬面價值按照以下辦法確定:
——未辦理財務決算手續(xù)的,項目所形成資產價值由業(yè)主單位根據成本積累相關資料進行暫估,難以按成本積累相關資料進行暫估的,可按原概算總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暫估,以暫估數作為賬面價值,今后正式辦理財務決算后及時根據決算金額對項目資產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已辦理財務決算手續(xù)的,項目資產按照財務決算額確定賬面價值。
(二)業(yè)主單位與項目資產管理單位為同一主體的,項目資產管理單位需按照本條第(一)款要求做好賬務處理,并向市資產中心進行資產使用賬務處理情況備案。
(三)移交給區(qū)級使用管理的項目,統(tǒng)一由業(yè)主單位與相應區(qū)財政部門辦理正式移交手續(xù),并由業(yè)主單位于移交后10日內向市資產中心進行項目資產移交備案。
(四)臨時性使用期間,不需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及賬務處理。
第十條接收到項目資產后,項目資產管理單位應按照我市資產使用、處置等有關管理規(guī)定做好項目資產使用、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應建立項目資產管理的全過程監(jiān)督檢查制度,加強項目資產管理過程的追蹤問效;建立項目資產統(tǒng)計制度,提高項目資產管理水平;建立業(yè)主單位、項目資產管理單位信用檔案和績效考評制度,促進政府投資效益和資產使用、管理效率不斷提高。對業(yè)主單位、項目資產管理單位存在的財政違法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guī)定實施處罰處分。
第十二條發(fā)展改革、建設、國資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市財政局,對業(yè)主單位、代建單位、項目資產管理單位存在的以下問題,視實際問題及情節(jié)輕重相應給予通報批評、扣減業(yè)主管理費、扣減代建費、收繳使用收益、國有企業(yè)經營效益考核扣分、暫停作為其他財政性投融資項目代建單位等相應處理:
(一)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報備的;
(二)建成后不及時交付項目資產管理單位使用、管理,或項目資產管理單位不按規(guī)定接收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xù)及進行賬務處理的;
(四)不及時進行竣工驗收和財務決算的;
(五)未經批準擅自臨時性使用項目資產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處置資產的;
(七)其他違反項目資產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各管委會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產視同區(qū)級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產,由管委會自行管理,各區(qū)(管委會)財政局(計財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qū)(管委會)財政性投融資項目資產管理辦法,并報市資產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2年。
廈門市財政局辦公室2016年6月20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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