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建安居〔2017〕20號《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價格測算辦法的通知》
《廈門市建設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價格測算辦法的通知》
廈建安居〔2017〕20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jù)《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辦法》(廈府〔2017〕37號),我局制定了《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價格測算辦法》,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廈門市建設局
2017年4月19日
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價格測算辦法
第一條為做好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工作,根據(jù)《廈門市社會保障性住房管理條例》、《廈門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障性商品房銷售時市場評估價的測算和銷售價格的計算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局負責組織保障性商品房市場評估價的測算、銷售價格的計算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具體組織實施保障性商品房市場評估價的測算、銷售價格的計算工作。
第四條保障性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評估測算。
第五條保障性商品房銷售價格按每批次房源的市場評估價測算,并給予一定優(yōu)惠,原則上優(yōu)惠55%。
經(jīng)市人民政府同意,優(yōu)惠比例可做適當調整。
第六條保障性商品房市場評估價的評估機構按以下程序選取:
(一)從在廈注冊或備案的具有國家一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中隨機抽取五家進行評估費用詢價。
(二)詢價結果去掉最高價和最低價后按算術平均值確定評估費用標準。
(三)向在廈注冊或備案的具有國家一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發(fā)出保障性商品房市場評估價的評估邀請,評估邀請應包含評估事項、評估費用標準、評估時間要求等具體內容。
(四)對有意向參加保障性商品房市場評估價的評估工作的,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3家評估機構。
第七條每批次各項目保障性商品房房源的市場評估價依據(jù)3家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按照算術平均值計算得出。
第八條每批次各項目保障性商品房的銷售均價根據(jù)市場評估價、優(yōu)惠比例計算。
第九條每批次每套保障性商品房的銷售單價根據(jù)銷售均價、樓層調節(jié)價差計算。
保障性商品房樓層調節(jié)價差不低于50元/平方米。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廈門市建設局2017年4月20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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