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財庫〔2017〕39號《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廈財庫〔2017〕39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和《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廈財庫〔2017〕21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制定了《廈門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管理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廈門市財政局
2017年12月28日
廈門市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
定期存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和《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fā)廈門市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廈財庫〔2017〕21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管理。
財政專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的,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第三條 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由廈門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級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采取競爭性存放的方式。
第五條 競爭性存放,是指市財政局通過招投標和綜合評分法,擇優(yōu)確定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存放銀行。
第六條 在廈門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國有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yè)銀行、農村商業(yè)銀行、政策性銀行,均可參與市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
第七條 市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的招標工作,由市財政局組建的招標小組負責。
第八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級財政專戶的收支和存款余額情況,在確保資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確定每期市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的規(guī)模和期限,根據存款規(guī)模確定銀行數量。
第九條 招標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由市財政局結合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綜合考慮各參與銀行利率水平、對我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貢獻度、經營情況、服務水平等因素設置。
第十條 市財政局與各中標銀行簽訂定期存款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資金存放銀行出現(xiàn)危及市級財政專戶資金安全的情況,市財政局應及時收回存放資金,并視情節(jié)輕重,暫?;蛘呓K止其參與市級財政專戶資金競爭性存放活動。
第十二條 資金存放銀行應向市財政局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yè)績、收入掛鉤。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存放管理過程中,存在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廈門市財政局辦公室2017年12月28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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