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辦〔2019〕60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
廈府辦〔2019〕60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fā)區(qū)管委會:
為提高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工作效率,進一步規(guī)范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有關處理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廈門市市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廈委辦發(fā)〔2019〕4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列行政復議事項,一般不再報請市政府審批,由市司法局依法辦理:
(一)市司法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及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不應予以受理的,由市司法局依法處理;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及市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予以受理的,由市司法局審查后依法處理;
(三)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的程序性法律文書,由市司法局經審查后直接作出。
二、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可能認定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的以及市司法局認為案情重大需要報請審批的行政復議案件,由市司法局報請市政府審批。
三、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收到省政府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后,由市司法局轉送承辦原行政行為的部門草擬行政復議答復書并提交證據材料,經市司法局審核后提交省政府行政復議機構。
四、市司法局具體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時,應當加蓋“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五、對當事人不服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案件,在法院受理后,由市司法局按照《福建省行政應訴辦法》(省政府令第185號)規(guī)定,組織辦理應訴事宜。
六、市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案件,由市司法局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報請市政府決定負責人是否出庭;不能出庭的,應向法院提交情況說明。
七、市司法局組織辦理行政應訴案件,出具有關法律文書時,應當加蓋“廈門市人民政府行政應訴專用章”。
八、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程序若干問題的通知》(廈府辦〔2001〕223號)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