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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辦發(fā)〔2019〕27號《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fā)〈〈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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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印發(fā)〈〈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政辦發(fā)〔2019〕27號






相關解讀:《〈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印發(fā) 全市范圍內—— 原則上不再設柱式戶外廣告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西安市戶外廣告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工作,明確戶外廣告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主體和行政許可、監(jiān)督管理等事項,依據《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導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市資源規(guī)劃局、市市場監(jiān)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等相關部門,依照職責,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管轄區(qū)域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實施行政許可,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guī)定辦理委托手續(xù)。


第四條 全市范圍內原則上不再設置立柱式戶外廣告,確需設置的,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核后,嚴格按規(guī)劃設置。


設置50平方米以上的LED顯示屏廣告,由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高陵區(qū)、鄠邑區(qū)、藍田縣、周至縣政府及各開發(fā)區(qū)審核后,按程序報市政府審定方可設置。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置監(jiān)督管理工作,對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雁塔區(qū)、未央區(qū)、灞橋區(qū)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管理;監(jiān)督指導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高陵區(qū)、鄠邑區(qū)、藍田縣、周至縣及各開發(fā)區(qū)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權限劃分。


(一)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雁塔區(qū)、未央區(qū)、灞橋區(qū)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含50平方米及以下LED顯示屏廣告)進行審批;負責組織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雁塔區(qū)、未央區(qū)、灞橋區(qū)范圍內50平方米以上LED顯示屏廣告設置的初審工作。


(二)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高陵區(qū)、鄠邑區(qū)、藍田縣、周至縣及各開發(fā)區(qū)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50平方米以上LED顯示屏廣告設置的初審工作;負責本轄區(qū)內戶外廣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LED顯示屏廣告的審批工作;每月向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情況。


第七條 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受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和管理工作;每月向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戶外廣告設置審批情況。


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負責新城區(qū)、碑林區(qū)、蓮湖區(qū)、雁塔區(qū)、未央區(qū)、灞橋區(qū)范圍內戶外廣告的日常監(jiān)督和行政處罰;負責對管理權限存在爭議的戶外廣告及牌匾標識進行協(xié)調并明確管轄權。


閻良區(qū)、臨潼區(qū)、長安區(qū)、高陵區(qū)、鄠邑區(qū)、藍田縣、周至縣及各開發(fā)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戶外廣告設置的日常監(jiān)督和行政處罰。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發(fā)現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未按規(guī)定查處職責范圍內違法戶外廣告的,應當責令其查處或者直接查處。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除《條例》中明確的戶外電子顯示屏、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裝置、廣告彩旗、布幔、橫幅外,還應包括用于發(fā)布商業(yè)廣告和公益廣告的立柱、招牌、匾額、圍擋、桁架、展架、花籃、桌椅、遮陽棚、水座旗、易拉寶、投影設備、地面廣告布、新型空氣氣球宣傳幅等設施。


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施按面積大小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大型是指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大于等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等于10平方米,中型是指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大于1米小于4米或者單面面積大于1平方米小于10平方米,小型是指廣告設施的任意邊長小于等于1米或者單面面積小于等于1平方米。


第十一條 建(構)筑物同一墻面只允許設置一個平行于建筑墻面的大型LED顯示屏廣告,大型LED顯示屏廣告面積不應大于該墻面允許設置面積的10%,廣告總面積不應大于該墻面允許設置面積的30%。


大型LED顯示屏廣告運營時間為每日8時至22時(旅游景區(qū)、商業(yè)街區(qū)周邊等特殊區(qū)域除外)。


設置雙色LED滾動屏戶外廣告,應在一樓牌匾標識下方適當位置設置,長度不得超出牌匾標識的長度。


第十二條 利用政府投資、融資建設的道路、橋梁、隧道、廣場和公交場站、候車廳等設施及場地設置的大型LED顯示屏廣告、立柱式戶外廣告等,應由相應管理權的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經營使用權,出讓期限一般為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三條 同一地點有多個申請人提出設置申請的,按照“先申請、先審批”的原則設置,不得在同一地點設置1處以上臨時戶外廣告。


同一個大型廣場不得設置2處以上臨時戶外廣告。


第十四條 除《條例》的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外,禁止在下列區(qū)域和位置設置臨時戶外廣告:


(一)東、西、南、北四條大街及解放路全段,新城廣場及周邊、火車站廣場及周邊、鐘鼓樓廣場、大雁塔南北廣場、火車北客站廣場及周邊、小寨十字300米范圍內等人流量密集區(qū)域。


(二)公交站牌周邊、地鐵站口與地下通道及涵洞出入口周邊20米范圍內,立交橋與人行天橋下50米范圍內。


(三)寬度不足7米的人行道。


中、省、市重大活動確需在以上區(qū)域和位置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須經市政府審核后方可設置。


第十五條 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地點申請設置臨時戶外廣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型空氣氣球宣傳幅數量:明城墻內不得超過6個,明城墻外至二環(huán)路內不得超過8個,二環(huán)路以外不得超過10個,大型活動根據實際情況不得超過15個,設置時間不得超過4日。


(二)桌椅數量:二環(huán)路內不得超過4套,二環(huán)路外至三環(huán)路內不得超過6套,三環(huán)路以外不得超過8套。


(三)展架、易拉寶數量:明城墻內不得超過2個,明城墻外至二環(huán)路內不得超過4個,二環(huán)路外不得超過6個。


(四)花籃數量:二環(huán)路內不得超過6個,二環(huán)路外至三環(huán)路內不得超過8個,三環(huán)路以外不得超過12個。


(五)遮陽篷數量:二環(huán)路內不得超過2個,二環(huán)路外不得超過4個。


(六)其它臨時戶外廣告設施,應根據場地大小、申請時間合理控制。


第十六條 臨時戶外廣告原則上不得設置舞臺、音響、大型桁架、大型展棚、充氣拱門、軟質橫幅條幅等設施,嚴禁使用可燃性氣體的空飄氣球;不得妨礙建(構)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在建(構)筑物上直接噴繪涂寫文字、圖形等。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置的臨時戶外廣告,申請人應嚴格按照審批的位置、形式、規(guī)格、期限進行設置。


申請人應加強對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及時維修、更換污損、扭曲、不完整等有礙觀瞻的臨時戶外廣告。


設置期滿后,應在期滿當日拆除。


第十八條 牌匾標識,是指單位、個體工商戶設置的與依法核準登記名稱相符的標牌、標志、指示牌、匾額、鏤空字、樓體字、霓虹燈、垂直燈箱等設施。


第十九條 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是本市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市牌匾標識設置標準,指導各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開展牌匾標識設置管理工作。


各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負責本轄區(qū)牌匾標識設置的詳規(guī)編制、審查登記和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設置牌匾標識應當根據區(qū)域功能、道路特點、建筑特色等,統(tǒng)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綜合考慮白天環(huán)境美化和夜間景觀亮化,達到與街區(qū)文化特色相融合、與主體建筑風格及周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的整體效果。


在商住混合區(qū)域內設置自帶點亮光源的牌匾標識,設置單位(人)應按照規(guī)定時限(8∶00—22∶00)開啟和關閉電源,不得影響周邊居民正常休息。


第二十一條 設置單位(人)應當保持牌匾標識整潔、美觀、牢固、安全、功能完好。


牌匾標識材料應為硬質材料,嚴禁使用噴繪材質。提倡使用節(jié)能環(huán)保的新技術、新材料。


牌匾標識的字體應當規(guī)范完整,字序應當遵守國家規(guī)范的語言文字排列順序,字跡清晰。商業(yè)老字號牌匾的文字應當按照傳統(tǒng)習慣規(guī)范書寫。


第二十二條 牌匾標識內容僅限名稱、字號和標識。


附帶經營范圍、電話號碼、商業(yè)廣告等內容或者在單位、個體工商戶經營地、辦公地以外設置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規(guī)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牌匾標識設置單位(人)申請審查登記,應當向所在區(qū)域的城市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牌匾標識設置申請書(內容包括:牌匾標識的尺寸、材質以及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和聯系方式)。


(二)牌匾標識與載體的正立面圖及彩色效果圖兩張。


(三)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它能夠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資料文件。


(四)設置牌匾標識的載體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或與相關所有權、使用權單位簽訂的使用協(xié)議等。


(五)經過建筑物管理單位同意的有關設置位置證明材料。


(六)由牌匾標識設置單位出具的牌匾標識設置維護《安全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實地勘察,符合設置要求的,辦理牌匾標識設置審查登記。


牌匾標識設置原則上每年審查登記一次,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設置牌匾標識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建筑物上相鄰設置的牌匾標識,高度、色彩應基本一致,上下沿應與外立面平齊。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區(qū)相鄰建筑物上設置的牌匾標識,其形式、體量、色彩、燈光效果等應當整體協(xié)調。


(二)平行于建筑物的牌匾標識,其外立面距離墻面一般不大于0.3米,四周應封閉;設置在住宅樓一樓的牌匾標識頂端應低于二樓窗戶底線0.5米,或與陽臺底部平齊。平房應設置在門沿上方適當位置,牌匾寬度小于或等于1.5米,長度應與門的大小相符,不得超過店面長度。嚴禁在透明玻璃大門、櫥窗上設置。


第二十六條 對臨街新建高層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商業(yè)用房在進行外立面裝飾設計時,應預留牌匾標識設置位置。


第二十七條 有獨立產權的整棟建筑物可在樓體立面上設置名稱標識,名稱標識應當設置在建筑物臨街方向的樓體立面上,標識字體的大小和設計風格應與建筑物外觀相協(xié)調。


第二十八條 商住樓獨立出入口位置受建筑物原有雨棚影響,不具備設置牌匾標識條件的,可在獨立出入口雨棚上方設置單體字標識,位置限于獨立出入口雨棚上方。


第二十九條 外立面為玻璃幕墻的商住樓,設置牌匾標識時要充分考慮安全需要,限于使用外鑲式發(fā)光裝置,且牌匾標識的厚度應達到隔熱要求,防止因溫度過高引起玻璃幕墻的破損。


第三十條 多家單位(商戶)共用同一建筑物或者場所的,設置牌匾標識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對外有獨立出入口的,應當在征得所在建筑物管理單位同意后,按正常程序申請。


(二)對外無獨立出入口的,由所在建筑物管理單位提出申請,在出入口周邊適當位置設置“商業(yè)導引指示牌”或牌匾墻。


(三)位于商業(yè)綜合體內對外無獨立出入口的“店中店”,由商業(yè)綜合體管理單位負責申請,也可在3層與5層之間貼附墻面集中分段設置樓體字,樓體字的大小應根據裙房墻體部分的大小合理布局,字體不宜過大,顏色應協(xié)調搭配,并與建筑特色相融合。如商戶較多不夠設置時,商業(yè)綜合體管理單位可在商業(yè)綜合體的出入口周邊適當位置設置“商業(yè)導引指示牌”或牌匾墻。


第三十一條 較大規(guī)模的商業(yè)連鎖店、銀行、郵政、電信等商業(yè)機構及其各網點設置的牌匾標識,在不影響所在區(qū)域整體風格的情況下,可依照其固有風格統(tǒng)一設置,獨立設置時原則上寬度不得大于2米、長度不得超過15米。


第三十二條 牌匾標識設置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標識)”,但下列情形可設置兩處以上的牌匾標識:


(一)大型商場可在建筑物不同立面分別設置牌匾標識,原則上每個立面不超過1處。


(二)位于道路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出入口且屬同一經營單位的,可在兩側出入口上方按標準分別設置牌匾標識。


第三十三條 牌匾標識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施工期間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第三十四條 設置單位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出現表面污損、老舊褪色、字體殘缺、顯示不完全等影響市容觀瞻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


設置單位應當每年對牌匾標識進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檢查,確保其牢固、安全。因維護管理不善,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設置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單位出現搬遷、退租、變更等情況,空置期間由建筑物管理單位(人)負責保持牌匾標識的安全、整潔、美觀。


第三十六條 牌匾標識的設置單位(人)應按審查登記的位置、規(guī)格、形式、內容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按原程序重新申請。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qū)縣、開發(fā)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陜西省城市公共空間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行政處罰:


(一)擅自設置牌匾標識的。


(二)擅自變更牌匾標識設置位置、規(guī)格、形式、內容的。


(三)牌匾標識表面污損、老舊褪色、字體殘缺、顯示不完全的。


第三十八條 西咸新區(qū)管委會參照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公文相關附件:


市政辦發(fā)[2019]27號(規(gu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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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 西安市, 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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