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規(guī)〔2014〕9號《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示范若干政策的通知
武政規(guī)〔2014〕9號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加快新能源汽車產業(yè)發(fā)展,推進節(jié)能減排,治理大氣污染,確保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目標任務的完成,經研究,現(xiàn)將鼓勵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符合《財政部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發(fā)展改革委關于繼續(xù)開展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財建〔2013〕551號)精神,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車型,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二、新能源汽車納入政府采購范圍,政府公務(含司法部門)、公交、環(huán)衛(wèi)綠化等公共服務部門更新或者新增車輛的50%必須采購新能源汽車,采購資金列入當年的財政預算。
三、單位及個人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國家補貼標準1:1的比例給予地方配套補貼,國家和地方財政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車輛銷售價格的60%。
四、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船稅有關政策;免收新能源汽車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車輛通行費;新能源汽車免費在指定的公共充電設施場所充電。
五、新能源汽車在市內行駛時不受尾號限制。對從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車發(fā)放通行證,三環(huán)線內按照核定線路通行。
六、專門從事新能源汽車運營或者租賃服務的企業(yè),按照其所繳納的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市本級地方留成部分等額標準給予全額補貼。
七、積極引導在固定區(qū)域推廣應用新能源出租汽車,新城區(qū)新增出租車輛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車。
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在用地指標、土地預留、土地征用、土地供應等方面按照電網項目建設用地給予保障和優(yōu)惠。
九、城市新建的小區(qū)和公用大型停車場按照20%的比例規(guī)劃和配置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十、社會力量采取公開招標采購,并驗收合格的交(直)流充電樁,按照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貼,最高補貼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