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府〔2017〕335號《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同安城東中路工程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同安城東中路工程建設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廈府〔2017〕335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同安城東中路(舊G324線—新G324線段)工程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地〔2016〕735號)批準,現決定征收同安區(qū)洪塘鎮(zhèn)洪塘村、埔后村、蘇厝村、塘邊村、下墩村集體土地118973平方米,作為同安城東中路(舊G324線—新G324線段)工程建設用地。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積(平方米) |
征地單位 |
被征地單位 |
同安城東中路(舊G324線—新G324線段)工程 |
公路用地 |
23168 |
同安區(qū)人民政府 |
洪塘村委會 |
45075 |
埔后村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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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蘇厝村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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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2 |
塘邊村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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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4 |
下墩村委會 |
二、土地征收范圍以《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同安城東中路(舊G324線—新G324線段)工程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復》(閩政地〔2016〕735號)所批復的用地范圍為準。
三、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廈府〔2016〕398號)等文件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及其他權利人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應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向征地單位辦理補償登記手續(xù)。
五、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嚴禁在上述征收范圍內搶種種植物、搶養(yǎng)養(yǎng)殖物、搶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等,違者不予補償。
六、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及其他權利人若對征收土地決定不服的,自本通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及其他權利人應服從城市建設需要,積極配合,確保征地工作順利進行。
特此通告。
廈門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7年10月9日印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