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2019年修訂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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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1996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3年10月28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qū)人才工作條例〉等二十九項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全文:《深圳經濟特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 年人保護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