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園法〔2020〕32號《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破產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破產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
蘇園法〔2020〕032號
院各部門:
為更好適應經濟高質量發(fā)展的新形勢,依法高效處置“僵尸企業(yè)”,健全破產審判工作機制,規(guī)范破產重整案件的審理,有效發(fā)揮破產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業(yè)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實現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對接,努力提高破產案件審判質效?!短K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破產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已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fā),遵照執(zhí)行。
附件: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破產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2020年4月20日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破產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指引目的】為規(guī)范破產重整案件的審理,有效發(fā)揮破產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業(yè)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實現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對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規(guī)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預重整的界定】 本指引所稱“預重整”,系指申請人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或者申請人提出重整申請后,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前,指定臨時管理人協(xié)助債務人對具有重整原因的債務人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制定預重整草案,并征集利害關系人意見形成預重整方案的程序。
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申請人申請預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適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條 【程序申請】受理重整申請前,對于具有重整價值及重整可行性的企業(yè),為提高重整成功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預重整申請,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的,經法院釋明后,申請人、被告申請人均同意預重整的,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對債務人進行預重整。
第四條 【預重整的審查及決定】法院收到申請人提出的預重整申請,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破產法規(guī)定的,并以“破申”案號登記予以立案審查,并于5日內通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對預重整無異議的,或者申請人提出重整申請后,經釋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均同意預重整的,法院可以直接決定是否予以預重整。
第五條 【預重整的期間】預重整期間為三個月,自法院決定預重整之日起計算。有正當理由的,經臨時管理人申請,并征詢申請人、被申請人、主要債權人意見后,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六條 【臨時管理人的產生及指定】法院決定對債務人進行預重整的,應當同時確定臨時管理人。
臨時管理人的確定參照《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通過隨機或者競爭方式產生,也可以在債務人、主要債權人和重整投資人協(xié)商推薦已編入蘇州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的中介機構中產生。
《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預重整案件中,國務院金融監(jiān)督管理機構推薦臨時管理人的,可以參照上款規(guī)定處理。
第七條 【臨時管理人職責】在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債務人的基本情況、資產及負債情況以及涉及訴訟、執(zhí)行情況;
(二)根據債務人資產狀況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選聘審計、評估機構分別進行審計、評估;
(三)監(jiān)督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四)監(jiān)督債務人充分披露涉及重整的信息;
(五)協(xié)助債務人引入意向投資人;
(六)推動債務人與其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進行協(xié)商,協(xié)助債務人制作重整方案;
(七)通過召開債務人及其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參加的會議,或者書面方式征集對預重整草案的意見;
(八)定期向法院報告預重整工作進展,遇有對各方主體利益影響重大的事項,應當及時向法院報告;
(九)法院認為臨時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債務人義務】在預重整期間內,債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配合臨時管理人調查,配合審計評估,如實回答有關詢問并提交相關材料;
(三)勤勉經營管理,妥善維護企業(yè)資產價值;
(四)如實披露資產抵押、質押擔保情況、資產保全情況,對外保證擔保等或有債務情況;
(五)及時向臨時管理人報告對財產有重大影響的行為和事項,接受臨時管理人的監(jiān)督;
(六)如實向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披露與重整有關的信息,就預重整草案做出說明并回答有關詢問;
(七)不得對外清償債務,但為企業(yè)繼續(xù)營業(yè)、維持其營運價值所必要的支出除外;
(八)未經同意,不得對外提供擔保;
(九)積極與出資人、債權人、意向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協(xié)商,制作預重整草案;
(十)完成與預重整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信息披露】債務人、臨時管理人應當將與重整有關的所有信息全面、準確、合法的予以披露。
債務人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導致破產重整的事由、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產狀況、債務明細(包括對外擔保等或有債務情形)、涉訴涉執(zhí)情況、重大不確定性訴訟、模擬破產清算狀態(tài)下的清償率、意向投資人的投資計劃、預重整草案重大風險等。
第十條 【預重整的保全】預重整期間,對于因有關利害關系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響重整程序依法進行的,本院可以根據臨時管理人、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債權人申請的,本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債權人申請有錯誤的,其應當賠償債務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通知債權人】臨時管理人應當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通知內容包括:
(1)法院決定債務人預重的日期;
(2)申報期限為自債權人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
(3)臨時管理人的名稱、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方式;
(4)債權申報材料應當包含的內容,例如債權人基本信息、債權的形成過程、債權的數額(包括本金數額、截至預重整之日的孳息數額、孳息計算方法和利息清單等)、有無財產擔保、是否為連帶債權、債權的到期日等,并應附相關證據;
(5)法院或臨時管理人認為應當通知的其他事項。
在預重整階段已向臨時管理人提交債權申報材料的債權人,在正式進入重整程序后視為已申報債權,無需重復申報。
第十二條 【中介機構和必要工作人員】經法院許可,臨時管理人可以參照破產法的規(guī)定聘請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
由臨時管理人從納入江蘇省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的機構中依法公開選聘,或者由主要債權人、債務人及其出資人從納入江蘇省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的機構中一致推舉產生。
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的,審計、評估費用不再單獨提取,列入破產費用。
經法院許可,臨時管理人可以聘請必要工作人員,并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等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債權人委員會】預重整期間,債權人可自行或在有關部門的牽頭組織下成立債權人委員會,開展參與選定審計、評估機構、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的監(jiān)督以及推動預重整草案協(xié)商談判等工作。
第十四條 【預重整草案的制定及通過】臨時管理人應當在債務人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協(xié)助債務人等利害關系人進行充分磋商,聽取各方意見,起草預重整草案。
預重整草案應當包括《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的內容。
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預重整草案經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表決通過后形成預重整方案。
第十五條 【出資人權益調整的信息披露】預重整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出資人有義務如實披露其出資權益的涉訴情況,債務人、出資人有義務如實披露出資權益上設定的質押、被保全等權利負擔情況。
第十六條 【預重整終結】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經調查發(fā)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院提交終結預重整程序的申請,并載明查明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決定終結預重整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重整申請的裁定:
(一)債務人不具有重整原因;
(二)債務人不具有重整價值;
(三)債務人不具有重整可能;
(四)債務人具有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以及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五)債務人拒不履行本規(guī)范有關債務人的義務,導致預重整目的無法實現;
(六)債務人無法支付預重整必要費用,且無人墊付。
第十七條 【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臨時管理人應當在預重整工作完成后向本院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預重整工作報告應當載明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的履職情況,并且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基本情況;
(二)債務人出現困境的原因;
(三)債務人的資產和債務情況;
(四)債務人的生產經營狀況;
(五)債務人的重整價值;
(六)債務人的重整可行性;
(七)債務人的預重整草案及表決情況;
(八)債務人重整的潛在風險及分析建議。
(九)其他與債務人進行重整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與審查重整申請的銜接】債務人、債權人或者臨時管理人申請轉入重整程序的,應當向法院提交預重整工作報告、轉入重整書面申請、預重整方案及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對重整方案的意見等材料。法院自收到預重整工作報告和書面申請等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破產重整申請的裁定。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請但查明債務人具備破產原因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依法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第十九條 【預重整方案的效力】在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根據債務人制作的預重整草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出資人與債務人達成的協(xié)議,以及債權人、出資人作出的同意意見,在重整申請受理后繼續(xù)有效,視同對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意見:
(一)債權人、出資人承諾或者同意的內容與重整計劃草案的基本內容一致;
(二)重整計劃草案對債權人、出資人承諾或者同意內容的修改未實質影響債權人、出資人利益,且相關債權人、出資人同意不再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與重整程序的銜接】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后,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直接以預重整方案為依據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法院和債權人會議。
第二十一條 【效力延伸】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與預重整方案內容一致或有關權利人的權益更趨優(yōu)化的,有關出資人、債權人對預重整方案的同意視為對該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重整計劃草案對協(xié)議內容進行了修改并對有關權利人有不利影響,或者與有關權利人重大利益相關的,受到實質性影響的權利人有權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二)預重整方案表決前債務人隱瞞重要信息、披露虛假信息,或者預重整方案表決后出現重大變化的,受到實質性影響的權利人有權按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出資人、債權人對預重整方案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前,臨時管理人應當告知前款規(guī)定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指定管理人】重整申請受理后,本院可以指定臨時管理人為重整案件管理人,但臨時管理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存在其他證據證明臨時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本院應當重新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三條 【臨時管理人報酬】預重整程序終結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的,管理人報酬經債權人會議審查后,本院在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方案時,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guī)定》第九條的規(guī)定,根據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期間的實際履職情況和效果等因素綜合確定。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預重整報酬。
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時重新指定管理人的,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對投資人的引入、預重整方案的協(xié)商、制作及意見征集等付出合理勞動的,報酬數額由臨時管理人和債務人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實際工作情況確定。
預重整程序終結后,本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請的,或者預重整程序中本院裁定準許申請人撤回重整申請的,臨時管理人工作酬勞依其與預重整參與人事先或事后的協(xié)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預重整期間費用】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支出的調查費、差旅費、通知債權人等因執(zhí)行職務的費用由債務人隨時清償。債務人未及時清償或債務人財產暫不足以清償,臨時管理人或他人墊付的,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后,可以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列入破產費用。
第二十五條 【預重整期間的借款】預重整期間,債務人因繼續(xù)營業(yè)需要而借款的,經債權人同意及法院許可的。受理重整申請后,該借款可以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清償。
第二十六條 【庭外重組方案或者重組協(xié)議】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通過庭外商業(yè)談判擬定預重整方案或者達成預重整協(xié)議的,應按照本指引規(guī)定進行信息披露并征集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重組方等利害關系人意見。
重整程序啟動后,債務人可以在預重整方案或者達成預重整協(xié)議的基礎上制作并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法院可以在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十五日內,且債權人債權申報期屆滿后十五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
上述預重整方案或者達成預重整協(xié)議的內容符合《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且債務人出資人、投資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均承諾其意見不反悔的,受理重整申請的,可以視同對重整計劃草案的意見,不再另行表決。
第二十七條 【制定預重整規(guī)則】預重整的債務人及出資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可以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及本指引的規(guī)定,制定預重整規(guī)則。
第二十八條 【施行】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法律、司法解釋或者上級法院有新的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司法解釋、上級法院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