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12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6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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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6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全文失效】
財稅〔2016〕123號
全文失效,失效依據(jù):《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三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3號)
江蘇、安徽、山東、重慶、西藏、陜西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的規(guī)定,對列入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2016年防汛專用車配置計劃,并經(jīng)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核定的24輛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車輛指標詳見附件)。免稅指標的使用截止期限為2017年6月30日,過期失效。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xù)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隨車配發(fā)的“防汛專用車證”。主管稅務機關依據(jù)本通知所附的免稅車輛指標分配表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防汛專用車證”(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防汛專用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xù)。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附件:2016年防汛專用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指標分配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16日